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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解读:减少投资者投机博弈心理

文章来源:能源与环保微信号                   发布时间:2016-11-18
摘要: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定价办法》,正式拉开了电改向深水区进军的帷幕。笔者经过认真学习,震惊于《定价办法》所涉及的改革深度和广度,将此文最突出的特点总结出来与大家分享,同时也提出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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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定价办法》,正式拉开了电改向深水区进军的帷幕。笔者经过认真学习,震惊于《定价办法》所涉及的改革深度和广度,将此文最突出的特点总结出来与大家分享,同时也提出五点期盼,希望《定价办法》在未来的运行中顺利开展。

  五大特点
  细读征求意见稿,我认为《定价办法》体现了五大特点:
  公平公正
  在电改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反对抵制改革的既得利益势力,更要反对为了各种目的非理性削弱电网安全运行的优势,同时更要兼顾社会公平承担电价负担的责任。因此,公平公正特点贯彻了整个《定价办法》。
  例如《定价办法》规定:
  既要促进电网可持续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并保障居民、农村和偏远地区用户以较低价格获得普遍供电服务。
  逐步深入
  结合国外电改的经验,考虑到中国各省市情况各异,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但是总量巨大,层次多叠,每个省市几乎可以比对世界上其他国家规模的电网。电改只能在充分考虑复杂性的前提下,逐步克服难题,推动改革往深处发展。因此,逐步深入是《定价办法》所贯穿的第二个特点。
  例如《定价办法》规定:
  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该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如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等固定资产;发电资产(指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2002年年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由电网保留的内部核算电厂除外);抽水蓄能电站;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等);其他需扣除的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跨界合作
  和传统的价格制订办法不同的是,《定价办法》的实施需要输电、配电、工程、营销、财务、法律、金融等多个专业跨界合作,才能最终反映输配电价的真实成本。这对《定价办法》的落地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例如《定价办法》规定: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资产(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等形成的输配电资产,包括财政专项支持的城乡电网完善、无电地区建设、老城区配电改造等资金支持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比重与各自对应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其中,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年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首个监管周期,权益资本收益率可参考省级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前三年实际税后净资产收益率核定。
  减少博弈
  在笔者看来,《定价办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减少了未来投资者的投机博弈心理,使得电网在未来的投资过程中,必须采取理性的办法审慎投资,科学运行和自我监管。
  例如《定价办法》规定:
  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指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原则上参考电网企业输配电固定资产的历史转资情况,并考虑今后经济发展需求,输配电线路设备投资进程及实际利用效率等因素统筹核定。首个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按不超过75%计算。
  电网企业应定期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及情况。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任务繁重
  2016年电改的进程超过了很多人的预期,而《定价办法》的颁发使得电改朝着深水区大大的迈进了一步。与此同时,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核工作将大大增加。按照《定价办法》所规定的三年监管周期以及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供输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面对如此繁重的任务并且取得社会和企业理解?也是未来政府主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难点之一。
  五大期盼
  《定价办法》的出台,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同时也提出了围绕《定价办法》落地的配套政策和其他体系建设并完善的课题。为此,笔者对《定价办法》之后的输配电价格体系建立提出五大期盼。
  监管制度化
  鉴于电力系统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实施《定价办法》对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制度化监管体系将成为实施《定价办法》的必然选择。如何在现行体制下,通过改革达到电网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用户得到最优惠的服务,监管部门在其中如何拿捏法律尺度,公正公平维护的电网和用户权益?如何在现行非常薄弱的监管力量下,充实政府专业监管人员?将是未来政府制订配套政策的重点。
  规划最优化
  一直以来,电网企业是电力规划的主导单位,出于对企业利益的追求,在电力规划中尽量考虑企业利益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要使省级电网能够反映其真实的价值,规划最优化问题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首先得到解决。
  与规划最优化密切相关的是技术标准的更新和提升。电改势必形成电网新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加上能源结构的不断变化,电力技术的不断革新,电网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将需要全面更新和提升。没有技术标准作为依托,《定价办法》将在电网规划、投资造价和运维成本方面难以真实和精准。落实《定价办法》,就需要政府主导行业协会公正公平的制订缺失和需要提升的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
  投资合理化
  投资合理化包含了定额合理性和价格市场化两个重要基础。
  由于准许成本是核算输配电价的重要基础,输配电工程造价和运维配置的合理性就成为了准许成本最核心的核价依据。和技术标准一脉相承的是,目前电力定额同样需要根据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的更新,朝着更加合理化的方向发展。借鉴国外经验,技术标准是定额标准的最重要依据,同时市场化竞争催生的企业先进定额更是形成投资造价的重要基础。电力定额的管理和社会化需要随着《定价办法》的实施朝着第三方中立机构的方向发展。
  公用事业(2344.964,9.31,0.40%)部门的价格历来是社会最敏感的目标。无论是投资的设备、材料和服务价格,还是最终的输配电价,市场化定价因素越大,价格合理性就越能得到保障。在技术标准和定额合理体系需要时间慢慢形成的过程中,价格市场化可以先行一步。政府可以主导新增输配电网采取PPP、向市场公开招标等各种形式逐步真实反映出电网建设的市场价格。
  审计中介化
  《定价办法》的实施注定了未来监管和核算工作的繁重和复杂,仅仅依靠政府主管部门实行全面的监督和核算是不现实的。因此,借鉴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经验,由专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以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作为中介,为政府提供此类服务势在必行。而政府通过掌控第三方的信用资格来约束审计质量是完全可行的。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尽量向社会公开信息,在此基础上依靠社会中介机构对电网进行用户信用调查,对用户进行电网服务质量调查,对供应商进行价格和反腐败调查等等,这些都将大大提高《定价办法》的实施质量。
  电力金融化
  目前我国电网沉淀了高达几万亿的资本,这些资本的盘活和充分发挥价值将使得输配电价的综合成本得到降低。因此,电力金融化将是未来降低电网资本支出,提高运营资金周转效率的重要手段。很难想象,一个没有金融工具支持的电力市场能够真实反映输配电网的真正价值。和发达国家一样,政府应该主导和鼓励电力企业通过金融工具提升资产利用效率和释放资本价值,从而使得输配电价最终得到更为真实的反映。(能源与环保微信号 彭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