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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这些费用拟取消!

文章来源:辽宁日报                   发布时间:2020-04-29
摘要: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设施,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

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近日,《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修理服务费用不再另收费

《草案》提出,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需提前9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报告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连续供气。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采取措施、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9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未经批准前,应当保证供气。

燃气用户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

在燃气使用管理方面,《草案》拟要求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可靠的燃气连接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减压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强制销售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燃气经营者应定期入户免费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