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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20-04-09
摘要:前不久,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出台,旧版目录同时废止,这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分析涉及天然气定价的具体表述可以发现,随着天然气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将呈以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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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出台,旧版目录同时废止,这是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和范围的清单。分析涉及天然气定价的具体表述可以发现,随着天然气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将呈以下趋势。

从门站价格管制向油气管道运输价格管制转变。旧版将“各省天然气门站价格”列入目录,新版将油气管道运输定义为自然垄断环节,将“跨省管道运输价格”列入目录。这表明,政府在天然气产业链中具体定价范围受到明确限制,门站价制度目前已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

试点放开进口管道气价,进口管道气价将呈“双轨制”。目前,我国进口管道气价格仍受管制。新版目录规定,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形成;2014年底前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机制管理。这意味着,下一步我国进口管道气价管理机制将呈现“双轨制”。

将气源价格单列,可根据市场状况加以调整。现行各省门站价格是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原则确定,不能反映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市场上常见两种交易模式。一是上游供气企业在气源地直接将天然气销售给下游买方,下游买方向其支付气源费,向管道公司支付管输费;二是上游供气企业向管道公司支付管输费,在下游市场区城市门站或工厂门站实现天然气销售,下游买方将气源费和管输费一并支付给上游供气企业。无论哪种模式,气源费都可单独列出来,由上游供应商与下游买方自主协商决定。

管输价格显性化,为制定管网定价办法奠定了基础。在现行门站价管理体系中,管输价格作为产运储销一体化上游供气企业的内部结算价格,与城市燃气企业、直供大用户等下游买方不发生直接关系。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原来作为油气企业内部结算用管输价格逐步显性化,将被当作油气企业与国家管网公司、城市燃气企业、直供大用户与国家管网公司不同企业间的结算价,这为下一步单独制定油气管网定价办法奠定了基础。

更多省份将取消门站价限制。新版目录规定具备竞争条件省份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由市场形成。从当前国内各省天然气供应情况看,内陆省份天然气供应主体相对比较单一,像江苏、广东等沿海省份供应除管道天然气外,多数还拥有进口LNG供应。随着LNG进口主体多元化,沿海省份天然气供应竞争更容易形成,后期将有更多省份取消门站价格管制。

未来进口管道气有望结束气价倒挂问题。由于进口管道气实行门站价管制,终端销售价较低,与进口管道气价形成倒挂,造成企业亏损。如何解决进口管道气价格倒挂问题成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首要难题。为此,新版目录规定,2015年以后投产的进口管道天然气价格由市场形成。这就意味着,未来进口管道气不存在气价倒挂问题,气价将随市场波动。同时,供气企业也将自主承担市场风险,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作者刘满平 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