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政策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文章来源:中国石化报 发布时间:2023-11-13
摘要:首次提出“天然气利用政策指导思想” 2012年版政策只提出“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征求意见稿》调整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体现了近年来我国能源领域工作对“四个革命、一个合作”、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
首次提出“天然气利用政策指导思想”
2012年版政策只提出“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征求意见稿》调整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体现了近年来我国能源领域工作对“四个革命、一个合作”、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及保障能源安全等要求的基本遵循,同时不再提“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的目标,取而代之的是“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调整城镇燃气中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征求意见稿》不再突出强调优先大中城市,更加符合城镇燃气已经进入市场下沉阶段的行业特点。
细化分户式采暖用户。2012年版政策将“分户式采暖用户”统一列入允许类。《征求意见稿》视不同情形规定“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严格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为优先类,“城市建成区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严格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为允许类,“其余农村‘煤改气’清洁取暖项目”为限制类。在大气污染防治大背景下,“十三五”期间,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以取暖“煤改气”为重点工程的散煤治理迅速铺开,对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效果显著,但是“有气用、能承受、可持续”的压力始终没有得到长期有效缓解。此次修订本着“稳存量、控增量”的原则对清洁取暖用气加以区别和侧重,避免出现“改而无气”“改而不用”等浪费现象,也辟谣了“煤改气”被叫停的传闻。
调整天然气汽车内容。2012年版政策将“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列入优先类。《征求意见稿》仅保留“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等运输车辆”。近年来,随着电动车技术发展、充电设施布局完善及“油改气”政策停止,部分领域天然气汽车被新能源汽车大量替代,但在对动力性、续航能力等要求更高的重卡和跨省公交方面尚不具备强势替代能力。2023年初,工信部等八部门正式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快了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替代。此次修订正是顺应交通电气化趋势做出的合理调整,避免与其他政策冲突。
调整天然气水运交通内容。2012年版政策将“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列入优先类。《征求意见稿》未调整利用顺序,但限定“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另外新增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的“海洋工程装备”。此次修订是考虑与天然气汽车类似的“油改气”政策停止,以及支持高质量发展海洋经济。
扩大工业燃料应用范围。《征求意见稿》对可中断的工业燃料用户不再突出强调属于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领域,符合可中断条件的工业燃料用户即为优先类;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不再突出强调大中城市,位于城市中心城区的项目即为允许类。
调整天然气制氢规定。2012年版政策将“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列入优先类,其余制氢项目列入允许类。《征求意见稿》将“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列入允许类,其余制氢项目列入限制类。天然气所制氢气属于“灰氢”,在“双碳”背景下,氢气的最主要来源将是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电解水生产“绿氢”。此次修订既满足了当前石化、化工行业对天然气制氢的实际需求,又符合未来氢能发展方向。
调整天然气发电规定。2012年版政策将“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列入优先类,将在陕、内蒙古、晋、皖等地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列入禁止类,其余发电项目列入允许类。《征求意见稿》在优先类中新增“气源落实、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和“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将“陕、内蒙古、晋、疆等地的14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列入限制类,删除优先类中单列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此次修订突出了天然气发电的三个特点和趋势:一是发挥灵活性优势为电网调峰项目优先;二是与可再生发电融合发展优先;三是适应新能源体系建设需要,不对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一刀切”。
新增天然气与氢能融合发展。《征求意见稿》在优先类中新增“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的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天然气利用新业态”,借助与天然气融合,扩大氢能应用场景。
调整天然气化工政策。2012年版政策将“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和“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列入禁止类,《征求意见稿》将这两项移入限制类,禁止类新增“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此次修订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顺应天然气化工产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删除过时、范围之外内容。《征求意见稿》删除“燃气空调”“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三项不适合市场需要或不属于天然气下游利用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在保障措施中重点提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行业监管和完善价格机制等要求,同时在“做好供需平衡”和“安全稳定保供”中新增对地方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责任要求,较2012年版政策更加适应当前我国天然气行业消除基础设施瓶颈、推进市场化改革、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发展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