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前发布《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完善全省电代煤以及气代煤的价格政策,将价格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7个传输通道城市扩大至全省的17个城市。
根据《通知》,优化电代煤价格政策,"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电代煤项目,其他居民住宅小区内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按照"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政策执行。 在气代煤价格方面,《通知》规定,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明确气代煤门站价格政策、完善销售价格政策、灵活运用市场化交易机制等方式,保障当地气代煤工作顺利推进。 《通知》还提出,放开天然气工业型热电联产项目、分布式项目上网电价,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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