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通知》明确,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此前对绿色矿山的定位为少数优秀矿山,起示范引领作用。新发展阶段对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通知》将绿色矿山建设定位转为全面推进,要求各地立足矿业发展实际,通过合同管理、分类施策,有序全面推进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 《通知》强调,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明确了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对第三方评估机构人员组成、工作要求、工作流程细化了规定,并明确了评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通知》明确,强化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制定《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推动绿色矿山名录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标准条件的矿山企业纳入省级或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并对移出名录的多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通知》修订完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将2020年发布试行的100项1000分的评价指标,缩减至49项100分,突出重点指标,切实提高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将评价指标设置为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同时,计划组织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行业标准,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 此外,《通知》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采用信息化技术,推动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出绿色矿山激励支持政策方向,要求各地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新支持政策。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职责,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分工协作,共同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