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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动力煤价格大涨时 囤积不超过3天产量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发布时间:2017-09-04
摘要:8月28日-9月10日期间,发改委研究起草的《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两份文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目标直指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煤炭库存

8月28日-9月10日期间,发改委研究起草的《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下称《考核办法》)两份文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目标直指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煤炭库存可能会由于消息面和投机炒作因素导致过高或过低,对供需产生压力。这两份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文件若正式出台,将有效防止煤炭价格大幅度波动和稳定供需。

三类企业将设库存上下限

此次公布的《指导意见》,全面规定了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耗煤行业相关企业的库存水平。

根据《指导意见》,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这其中,绿色区域是指动力煤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在6%以内。

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与此同时,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一倍。

金联创煤炭分析师毕方静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发改委这两份文件的出发点在于,当煤炭供应远大于需求,煤价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使供应、需求端都加大存煤量,达到供需双方的平衡;当煤炭需求量大、煤价上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预防囤货惜售而导致市场供需不平衡造成价格突击上涨。

“设立库存上下限可调节市场,达到供需平衡的目的。进一步发挥好库存的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有利于促进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毕方静说。

据第一财经了解,目前电厂储煤普遍偏低。以8月30日几大发电集团的储煤情况为例,国电库存234.51万吨,可用14天;大唐库存115.2万吨,可用14天;华能库存336万吨,可用15天。

煤价上涨压力依旧大

数据显示,截至8月7日,秦皇岛5500大卡煤炭平仓价每吨608元,比7月初上涨23元。

多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的专家认为,当前煤炭价格上涨压力依然较大。

林伯强表示,目前煤炭价格仍有上涨压力的主要原因是中央环保督察以及今年冬季限产。需要避免督察组离开后,污染企业又加大生产的情况发生。

集成期货分析师邓舜则对第一财经表示,动力煤虽进入淡季,但8月份电厂库存偏低,9月份会有补库存的过程,动力煤价格会小幅上升。

中宇资讯煤炭分析师徐时楠对第一财经表示,在多方利好的支撑下,煤炭整体走势多维持坚挺态势。“宏观经济向好的大背景拉动煤炭整体消费,9~10月是钢材的消费旺季,炼焦煤和喷吹煤的价格会有适度增长,11~12月特别是冬季取暖后,煤炭消耗更高,支撑动力煤和无烟煤的价格走势。此外,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得到重视,因此短期来看,炼焦煤市场供应偏紧,需求旺盛和供应紧张一直支撑焦煤走势。在下游高利润的驱动下,对炼焦煤的采购积极性不减。”

本次公布的《考核办法》显示,对于煤炭最高、最低库存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将有惩罚措施。

具体来看,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灰名单”;两次不达标的,要被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减量化生产等。

对因未执行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