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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C类煤矿全国“两会”后复产复建

文章来源: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9-02-19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节后全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临明电〔201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
山西临汾

临能明电[2019]1号

关于加强2019年度全市煤矿节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央企驻临煤矿安全监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节后全市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临明电〔201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煤矿节后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后复产复建时间

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从2019年2月11日开始启动实施。

二、复产复建验收部门

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精神,在机构职能转隶工作未完成之前,2019年度节后煤矿复产复建工作仍由市能源局负责。

三、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

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严格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四、复产复建验收程序

1、总体要求

坚持复产复建验收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基本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组织验收。

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前,要制定复产复建整顿方案,明确整顿期间井下作业项目、作业范围和作业人员,经办矿主体企业批准后,在限定的整顿时间内进行全面整顿,认真排查,并按“五落实”的原则消除事故隐患。

2、分类实施

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根据2019年度煤矿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县为单位,按照先A后B再C的顺序依次进行:

A类矿井原则上于2月20日前由主体企业自行组织复产复建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和批复,上报县级煤炭主管部门。

B类矿井原则上在全国“两会”之前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进行复产复建验收,

C类矿井原则上在全国“两会”之后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进行复产复建验收,验收合格并由县(市、区)长签字后,予以批复。

3、市局备案

各类煤矿验收合格后,必须以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市能源局进行复产复建备案,未经市局备案的,严禁恢复生产建设。

市局将适时进行动态抽查,凡发现复产复建工作存在不认真、走过场或煤矿企业达不到复产复建验收条件的,该县市区同批次煤矿的复产复建工作一律推到重来,凡发现未经复产复建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或借整顿之名行生产建设之实的煤矿,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并倒查问责。

五、复产复建验收前置条件

1、2019年红线管理资料:凡未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在市局备案的,一律不得进行复产复建验收。

2、凡2019年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未评定或评定等级未达C级及以上的煤矿,一律不得进行复产复建验收。

3、凡复产复建前存量隐患未整改完成的,一律不得进行复产复建验收。

4、煤矿节后复产复建前要召开全体职工收心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全员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复产复建验收。

5、生产矿井未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或者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过期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复产验收。

6、煤矿未实现劳动用工“五统一”的,一律不得进行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和主体企业要严格复产复建验收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责任制。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各县市区、煤矿企业在复产复建验收期间,要严明工作纪律,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收受煤矿企业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做到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3、各县市区和主体企业要加强对恢复生产或建设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