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煤矿 4月24日,国家能源局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一季度能源生产运行情况,通报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解读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等。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任育之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017年底,全国公告生产和建设煤矿4980处、产能43.6亿吨,其中生产煤矿3907处,产能33.4亿吨;建设煤矿1156处(含生产煤矿同步改建、改造项目83处)、产能10.2亿吨。建设煤矿中已进入联合试运转的230处,产能3.6亿吨。 任育之表示,产能公告反映了当前我国煤矿的基本现状,从此次公告情况看,我国煤矿产能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煤矿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此次公告中,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2061处,产能2.2亿吨,占公告煤矿产能总数的5.1%;30万吨/年及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煤矿1914处,产能11.0亿吨,占公告煤矿产能总数的25.3%;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1005处、产能30.3亿吨,占公告煤矿产能总数的69.6%。大型现代化煤矿已经成为煤炭供应的主力军。 二是煤炭开发布局加速向资源条件好的地区转移。晋陕蒙宁四省(区)公告煤矿1782处、产能29.7亿吨,占公告煤矿产能总数的68.2%。这些地区的煤矿普遍资源禀赋好、达产率高,对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的作用日益突出。 三是建成煤矿产能与产量基本匹配。截至2017年底,公告生产煤矿33.4亿吨,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3.6亿吨,产能合计约37亿吨。2017年全国煤炭产量35.2亿吨,建成煤矿产能与实际产量基本匹配,建成煤矿产能总体上得到了有效发挥。 任育之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在公告的煤矿产能以外,还有部分煤矿尚未纳入公告范围。这些煤矿未公告的原因主要是证照过期、停产整改、虽已核准但其他报建手续不全、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等。对于这些煤矿,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完善证照、审批等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公告范围。 任育之表示,煤炭是我国基础能源。摸清行业底数、加强行业统计,对于科学制定政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要求,自2014年起,国家能源局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煤矿实施产能公告。《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全面实行煤矿产能公告制度。为此,在总结生产煤矿公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将符合条件的建设煤矿纳入公告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煤矿产能公告制度。 实施产能公告制度是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转职能提效能的重要体现。将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工作体系,持续推进产能公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