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煤炭产能 4月19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安排2018年钢铁、煤炭、煤电去产能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2018年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去产能,实现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为主,更加突出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 与此同时,为持续将去产能工作推向深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2016年以来,推进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和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累计退出粗钢产能超过1.2亿吨、煤炭产能超过5亿吨,分流安置职工110余万人。2017年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6500万千瓦,供给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行业运行状况明显好转。 《通知》明确了2018年再压减钢铁产能3000万吨左右、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左右、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的目标任务,提出了持续深入开展钢铁去产能、不断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等重点工作,并对处置"僵尸企业"、职工安置、资产债务、转型升级、优化布局、供需平衡、长效机制、产业融合、奖补资金、宣传引导等去产能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要求。 煤炭方面,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为主,重点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大力破除无效低效供给,为优质产能更好发挥作用腾出市场空间。 《通知》明确,积极推进南方地区煤矿产能退出标准逐步与北方地区相衔接,有序引导退出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在实施产能置换的前提下,重点在北方大型煤炭基地规划建设一批露天煤矿和大型井工煤矿。对已承担产能置换任务、具备安全条件的优质产能建设项目,加快批复相关手续,推动尽快竣工达产。 同时,有关省(区、市)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煤炭去产能、保供应、稳价格工作。西南、华中地区要结合资源供给和煤炭运输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合理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提前落实接续资源和运力。东北地区去产能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冬季取暖用煤特点和资源供给情况,完善煤炭保供方案和应急措施,确保重点时段煤炭稳定供应。晋陕蒙等主要产煤省区要加快释放优质产能,做好组织生产,不得集中停产,避免影响煤炭稳定供应。煤炭年产量超过5000万吨的产煤省区要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在线监测平台,及时掌握生产供应情况,解决突出问题。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煤炭生产开发布局调整、主要煤运通道新增需求和能力变化,完善铁路网规划,消除煤炭运输瓶颈。加快推动蒙华铁路建设,确保2019年建成通车,解决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煤炭调入问题;研究推进神木–瓦塘、靖边–神木等铁路建设,解决陕北地区煤炭调出问题;加快蒙冀、晋中南(瓦日)、兰渝、张唐铁路配套专用线、联络线、装卸站、堆场等集疏运系统建设,尽快达到设计能力。加快北方主要港口铁路集港能力建设。 此外,要控制劣质煤进口和使用。限制高硫高灰煤项目开发,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核减产能。认真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散煤燃烧治理。 在晋陕蒙新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模式,推动煤矿和电厂由同一个法人控股和经营,暂不具备条件的,鼓励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在高度依赖省外电煤调入的地区,支持电力企业与主要产煤省区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采取出资购买、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跨区域煤电联营。 鼓励支持煤炭供需双方多签直供直销合同和中长期合同,铁路、港航企业在运力安排上优先给予保障。强化合同履行情况监管,建立完善第三方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对中长期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推进全国性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交易平台,促进煤炭稳定供应和价格基本平稳。 《通知》提出,完善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煤炭价格异常波动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强化行业自律,开展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煤炭市场基本稳定,推动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全面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和市场信息,妥善引导舆论导向,稳定市场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