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退出 日前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提出,两年内,60万吨/年以下(不含)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将根据发展需要有序纳入去产能规划,力争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2020年底前,单一煤炭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力争达到300万吨/年以上;鼓励6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参与减量重组,提升单井规模。 《意见》优先鼓励资源相邻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进行异地重组。从严把握露天煤矿减量重组,只能以现有的合法露天煤矿为保留煤矿进行重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有关政策要求,重组后煤矿生产能力不得小于500万吨/年。鼓励30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企业进一步进行兼并重组。 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对于矿与矿之间的夹缝资源、无法新设矿业权的边角资源和已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配置给减量重组保留煤矿。异地重组的,重组后资源需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煤炭主体企业需做出分期开发承诺,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 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总量力争不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的20%;单个减量重组保留煤矿生产能力应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对于大型煤矿重组中小型煤矿的,核减的产能最大不超过被重组煤矿能力之和;减量重组保留煤矿服务年限与重组前煤矿已服务年限之和原则上不低于二十年。 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使用。 《意见》要求减量重组保留煤矿应妥善安置被重组煤矿职工,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