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划目标显示,到“十四五”末,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完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更加科学、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更加完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基础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监管监察效能显著提升,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效能取得重大进展,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通知》指出,严格矿山安全准入。在煤矿方面,停止审批山西、内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和改扩建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高瓦斯、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综合法治化和市场化等方式,分类型、分期限、分措施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推动研究制定矿山落后产能退出政策和技术标准。引导政府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制定关闭退出中长期规划、健全关闭退出遗留问题配套政策与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落后煤矿淘汰力度,持续推进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淘汰退出,引导长期停产停建、无法保证正常安全投入、非机械化开采的矿山,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的煤矿,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等有序退出。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淘汰退出,关闭达不到煤矿相关标准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逐步淘汰小型露天采石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