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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之后,煤炭产业陷入低潮。煤电联营成为很多煤炭企业摆脱困境的重要手段。不过随着2015年以来的电力过剩以及近来国家多部门连续发文严控煤电项目,煤电一体化也遇到严苛的挑战。
煤电一体化的阻碍
2016年3月1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提出了煤电建设经济性预警指标基,即按3年后各省(区、市)新投运煤电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分为红色、橙色、绿色三个等级。投资回报率低于当期中长期国债利率的为红色预警;投资回报率在当期中长期国债利率至一般项目收益率(电力项目通常为8%)之间的为橙色预警;投资回报率高于一般项目收益率的为绿色。
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大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自用煤电项目(不含民生热电)规划建设的调控力度,红色省份内纳入规划项目尚未核准的,暂缓核准;已核准项目,尚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或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尚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2016年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2015年底以前开工建设的,应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十三五”期间,煤炭企业燃煤电厂新建项目基本位于红色省份,大部分项目面临暂缓核准、延缓施工和停止建设;只有少部分在2015年底以前开工的可以建设投产。如果煤电建设项目调控无法取得有效成果,社会用电量无法出现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大部分煤炭企业“十三五”期间煤电一体化规划的装机容量很难实现。
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着气候变化控制的国际压力—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的目标和电力装机以煤电为主的现状,要求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必须加大调整能源结构步伐,加快低碳发展进程。煤炭作为高碳的化石能源之一,必然受到气候变化控制工作的影响。如果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在今后一段时间未获得显著突破,煤电在电力系统中装机容量的占比将在“十三五”期间出现持续下滑的态势。
“十三五”如何破局
不过这也并非意味着煤炭企业煤电一体化可能面临末路。电力体制该和煤电联营、电能替代等政策相继出台,为“十三五”期间煤炭行业煤电一体化发展提供新机遇。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政策颁布之后,一部分煤炭生产企业已经响应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的号召,建立形成了自有的售电机构,另一部分煤炭生产企业也把将立售电机构作为“十三五”期间完善电力产业链的重要途径列入企业“十三五”规划。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煤电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并为“产、发、配、售一体化”的煤炭生产公司转型带来契机。本轮电改的核心亮点之一是要扩大直接交易主体范围、市场规模,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可以积极通过控股或参股电力企业(或被控股、参股),实现煤电一体化,并逐步向煤炭生产-发电-配售电一体化的能源公司转型。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印发,利用废弃煤矿工业广场建设新能源发电设施也成为煤炭企业转型新抓手。目前已有多家煤炭生产企业利用废弃工业场地、井田地面范围及其周边地区开展光伏发电产业布局。此外,晋城无烟煤集团建设投产全国首座分布式低浓度瓦斯电站,并且实现并网发电,可见,“十三五”期间煤炭企业煤电一体化将呈现多元式发展。
2016年4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发展煤电联营的重点方向和合理模式。
该《意见》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的重点发展方向,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行业壁垒,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产权多元化,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形成在役煤矿和电站的联营合作;同时,为确保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并明确了新建煤矿必须同时符合减量置换要求,为“十三五”期间煤炭生产企业煤电一体化产业布局指明了方向。
“十三五”期间,煤电一体化建设是我国煤炭行业推进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之一,也是煤炭生产企业转变发展形式、增加产业链附加值的重要选择之一。对于煤炭生产企业而言,“十三五”期间理性发展电力产业尤为重要。煤炭生产企业一是应充分做好电力需求和电厂投资经济性评估,审慎投资燃煤电厂项目,确保煤电一体化产业链的盈利性;二是对于已有煤电产业布局的煤炭生产企业,应加快火电灵活性改造,顺应国家燃煤电厂在电源角色中的转变,同时可推动风能、太阳能产业布局,实现多元互补发展;三是充分抓住本次电力改革和电能替代政策的“窗口期”,在售、配电侧合理发力,形成燃料供应、发电、售电、配电电力全产业链发展,分享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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