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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发布40条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严格防止散煤复烧

文章来源:石家庄发布                   发布时间:2017-10-13
摘要:9月29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气水办获悉,石家庄市制定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明确包括“40条”硬措施,进一步改善省会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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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气水办获悉,石家庄市制定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明确包括“40条”硬措施,进一步改善省会环境空气质量。

《方案》中提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全市秋冬季取暖期细颗粒物浓度比2016年-2017年同期下降25%;重污染天数比2016年-2017年同期下降20%。按照这一目标,针对秋冬季污染特征,石家庄市制定了40条强有力治污措施:

1、全面完成气代煤、电代煤任务。

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气代煤、电代煤40.6万户(其中电代煤1.2万户)。

2、加快推进集中供暖和有关行业燃煤治理。

全市县城以上区域集中供暖和清洁供暖率达到75%以上;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

3、严厉查处劣质煤和散煤。

依法查处散煤无照经营行为,“禁燃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各村建立巡逻员制度,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

4、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加强煤炭管控,确保使用煤炭质量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

5、严格防止散煤复烧。

在禁燃区内逐村逐户排查,坚决查处存放和燃用散煤行为。

6、全力做好气源供应保障。

建立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应急保供方案。

7、完善燃煤锅炉台账管理制度。

对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进一步完善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

8、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

2017年10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9、明确燃煤锅炉淘汰标准。

淘汰燃煤锅炉必须做到断水、断电、锅炉移位,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

10、实施燃煤锅炉提标改造。

2017年10月1日起,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1、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

2017年9月底前,按照“先停后治、分类处置”的原则,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任务。

12、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

对“散乱污”企业要实行整体整治,并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

13、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

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为重点,全面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

14、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2017年10月底前,按照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 13/T 2352—2016),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

15、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在钢铁行业已经实现的基础上,其他重点行业2017年11月1日起,必须达到省地方排放标准或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6、完成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

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整治任务,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范围。

17、积极开展餐饮、服装干洗等行业VOCs治理。

2017年10月底前,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18、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

2017年10月底前,原有12个行业(钢铁、煤炭、火电、水泥、造纸、印染、焦化、玻璃、制药、制革、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和石化、有色、砖瓦共15个行业的企业,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19、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上级下达的去产能任务。全市压减焦炭产能65万吨、压减水泥350万吨。

20、推进工业企业退城搬迁。

华药股份公司、威可达公司、维尔康公司、常山纺织公司、石家庄新型建材厂、石家庄市染料厂、北方塑料油墨有限公司等列入今年搬迁计划的7家企业,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停产到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

21、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22、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

全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23、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24、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

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25、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

各县(市)、区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26、严格货运车辆管理。

2018年1月1日起,轻型柴油车全面实施国五排放标准。

27、严厉查处车辆超标排放行为。

2017年10月1日起,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市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2017年11月1日起,除法定节假日外,禁止国Ⅰ国Ⅱ标准车辆进入城市主城区。

28、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谋划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9、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

30、严禁秋季秸秆露天焚烧。

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31、严格工地管理标准。

2017年9月底前,有关工地全部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安装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停工整治,确保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32、实现工地实时监测。

2017年9月底前,实现对有关工地产生的主要污染物PM10的实时监测,对全市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地铁工程和市政工程按照每个项目设置不少于一个点位的原则进行监测,并确保监测点位在视频监控有效范围内。

33、全面加强扬尘管理。

采暖季期间,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2017年12月底前,全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县城城区道路达到70%。

34、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2017年9月底前,完成17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35、禁限烟花爆竹燃放。

在主城区和四组团区(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三级以上预警时,除主城区和四组团区(县)外的其他县(市)、区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要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除主城区和四组团区(县)外的其他县(市)、区,要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

36、加快区县、乡镇和重点区域监测网络建设。

2017年9月底前,全市261个乡镇(街道),设置261套四参数小型化空气站。

37、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一经发现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8、坚决杜绝污染反弹。

对已经取缔关停的“散乱污”企业和企业集群、燃煤锅炉,要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死灰复燃。

39、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编制污染源清单。

各县(市)、区在修订《预案》时,要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严禁“一刀切”。

40、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减排措施。

加强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能力建设,及时发布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