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大气,环保部,京津冀,大气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近年来不断增长,我国也着力从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和移动源等方面入手控排减排。“十三五”期间,VOCs污染防治应紧紧围绕VOCs与NOx的协同减排等4个关键点,从4个方面推进源头防治。 近年来我国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本文提出“十三五”应确立基于质量改善的VOCs污染防治思路,强化臭氧(O3)污染严重的重点地区VOCs减排,突出抓好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组分及其排放重点行业的控制,实施VOCs与NOx协同减排,强化VOCs新增排放量控制,针对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制定差异化的VOCs减排技术路线,同时着力提升VOCs污染防治能力。 一、前言 当前,我国以PM2.5和O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严峻。VOCs的大量产生和排放是导致我国O3浓度较快速增长的关键因素。监测数据表明,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6%的城市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超过国家二级标准;超标天数中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占17%,成为影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的又一重要污染物。近年来,O3浓度上升趋势明显,2013-2015年,第一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O3浓度上升7.9%,其中,京津冀和长三角分别上升4.5%和13.2%。同时,VOCs对二次PM2.5生成也具有重要贡献。研究表明,我国东部地区PM2.5组分中有机气溶胶(OA)所占比例为20-50%,其中因VOCs转化生成的二次有机气溶胶(SOA)占OA比例可达50%左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防治工作相对滞后,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为此,“十三五”期间,全面加快VOCs污染防治势在必行。 二、我国VOCs排放的行业与空间来源 VOCs排放源非常复杂,主要包括自然源和人为源,自然源主要为植被排放、森林火灾、野生动物排放和湿地厌氧过程等,目前仍属于非人为可控范围。VOCs人为源大致可分为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和移动源。依据2015年全国人为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的结果,在人为源VOCs排放构成中,工业源、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分别占43%、28%、15%、14%(见图1)。工业源中,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和印刷是主要排放行业,占工业源排放量的74%;交通源中,排放量90%以上来自于机动车排放和油品储运销过程。从排放空间来看,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辽宁、安徽、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个省(市),是我国人为源VOCs的高排放区,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70%左右。 三、“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的关键思路 “十三五”期间,我国应基于PM2.5和O3污染控制要求,形成基于质量改善的VOCs污染防治思路,通过提高环境准入、实施企业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治污减排等多种组合措施,以工程治理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推动VOCs减排。具体而言,“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应紧紧围绕以下关键点: 一是着力强化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辽宁、安徽、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重点地区VOCs减排; 二是突出抓好对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组分减排,包括大气环境中浓度值较高的组分,以及反应活性强的组分如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通过评估全国各类源排放VOCs的O3生潜势,“十三五”期间控制的重点行业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 三是做好VOCs与NOx的协同减排,由于我国重点地区O3生成基本受VOCs控制,原则上,重点地区VOCs削减比例不宜低于NOx削减比例。 四是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物排放,将VOCs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须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削减替代。 四、“十三五”推进VOCs污染防治的主要途径 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VOCs排放特点不同,应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施策。“十三五”期间,对于工业源,应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的总量控制,以大工程带动大减排,同时结合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推动其他地区、其他行业VOCs的减排,确保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全国VOCs排放总量下降10%的目标。而对于交通源,要通过不断提升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标准,来降低尾气和燃油蒸发VOCs排放;对于生活源,应通过加严有机溶剂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从源头控制VOCs排放。 (一)重点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十三五”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在全国层面应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减排;各地可依据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选择电子信息、制鞋、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行业开展VOCs减排。对于石化和化工行业(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石油勘探开发,农药、医药、涂料、油墨、有机颜料、胶黏剂制造、化学纤维、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煤化工等),应重点抓好有机液体存储调和、装卸、污水处理、动静密封点泄漏、冷却塔与循环水系统泄漏、工艺有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燃烧、火炬、开停工、检修、事故等诸多排放源项的控制。工业涂装排放源通过采取水性、高固体分、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提高涂装效率,深化喷漆、流平、烘干等。 环节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进集装箱制造、汽车、卷材、工程机械、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减排。包装印刷行业通过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电子束固化油墨等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材料,推广采用无溶剂复合、水性胶复合等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优化烘干技术,在印刷、复合等工序配套建设末端治理工程等措施,推进VOCs全过程减排。 (二)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排放控制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回收治理。“十三五”期间,机动车重点抓好汽油车尾气和蒸发VOCs排放控制,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要配备车内油气回收装置(ORVR),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油车和摩托车;强化在用图1我国VOCs排放的主要来源29车检测/维修制度,重点区域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全面提升燃油品质,车用汽油第六阶段标准要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等关键指标,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推进汽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区域全面推进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回收治理工作;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全面加强运行监管,提高油气回收率。 (三)有序开展生活源VOCs排放控制 以重点地区为着力点,从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鼓励使用满足环境标志技术要求的产品切入,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源头控制。重点地区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汽修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干洗经营单位应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全面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同时通过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减少民用散煤使用,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减少散煤和生物质燃烧排放的VOCs。 (四)加快推进VOCs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1、加快出台工业排放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加快制定农药、制药、汽车、家具、印刷、集装箱制造等行业排放标准,明确排放标准中VOCs控制指标和监测方法要求;推动出台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从源头加强VOCs减排。地方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出台地方排放标准。 2、提升VOCs监测监控能力。推进VOCs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地区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配置VOCs大型分析仪器及自动连续采样设备,具备定期对重点企业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能力。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重点企业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其他企业逐步配备在线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提升环保设施监控能力。加强重点VOCs排放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3、编制VOCs排放清单。结合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推进各地加强VOCs排放清单编制,配套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将VOCs排放纳入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建立覆盖面广、物种齐全、精确度高的国家VOCs排放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