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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污染环境案137件 最高判处罚金100万元

文章来源:城市快报(天津)                   发布时间:2017-09-29
摘要: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犯污染环境罪案件137件,处理单位10个
污染环境案,判处罚金

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犯污染环境罪案件137件,处理单位10个,自然人251人。在生效的判决中,被判处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最低刑为拘役二个月;判处罚金最高100万元,最低1000元,总额约780万元。

2013年2月,被告人宋某从被告人杨某处购买重型半挂式货车一辆和大罐一个用于拉运废酸。同年3月,杨某应宋某要求介绍其为被告人李某处理废酸。同年3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宋某雇佣被告人轧某驾车从被告人李某处拉运废酸并将1000余吨废酸分多次倾倒在205国道北侧明渠内。同年4月中旬至5月9日,被告人宋某雇佣被告人赵某驾车、被告人轧某跟车从李某处拉运废酸,并指使二人将800余吨废酸倾倒在上述明渠内。2013年5月9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同年5月29日,被告人宋某被抓获;同年5月31日、6月2日,被告人杨某、轧某投案;同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北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轧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介绍,污染环境犯罪总体呈现4个方面特点。

——案发地点较为偏远。137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发生在较为偏远的区域,主要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监管和打击。

——犯罪方式相对集中。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一审审结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多为个体经营者、小作坊,其中从事电镀、酸洗、油类清洗业务的小作坊占80%以上。

——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比达到86.5%。

——单位犯罪情况不容忽视。从各年度看,有逐年增长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