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排污许可 “'证照分离'改革能够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7月13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宁夏“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宁夏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许可、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部分射源射线装置单位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列入改革范围,下放部分许可审核权限,缩减部分许可申请材料。 按照改革试点要求,排污许可是与国家目录对应事项,宁夏根据实际情况方便企业办事分为2个子项,5个业务办理项。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由8项缩减为5项,法定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8个工作日﹔排污许可证补证,法定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由4项缩减为2项,法定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由4项缩减为2项,法定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要求的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宁夏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等9类证明材料﹔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将医疗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销售、使用Ⅲ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审批权限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审批部门每年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至少监督性检查、监测各一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活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