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督察体系 青海省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相继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4个跨区域“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构建了全新的“1+4”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体系。新机构、新体制建立运行以来,围绕“督政”这条主线,认真做好生态环保督察和派驻环境监察工作,有力推动了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 据了解,青海省按照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的改革精神,将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统一行使,在省生态环境厅内设“督察办”,承担监督全省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牵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统筹协调职能。同时,根据全省各区域不同的自然禀赋、功能区定位和生态环境特点,设立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环湖地区、青南地区4个“专员办”,作为省生态环境厅派出机构驻市州开展派驻监察工作,并由督察办归口联系、协调指导,搭建起了权威高效、专司督政、有机衔接、统分结合,具有青海特色的“1+4”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 “1+4”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围绕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目标,通过加大督察力度,形成警示震慑,全方位监督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责任。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各派出机构列席市州党委政府重要生态环保工作相关会议,走访地方党委政府及负有生态环保职责的部门,及时了解生态环保责任落实情况,对派驻监察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指导当地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经过持续攻坚,全省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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