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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同步!北京出台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5月1日实施

文章来源:环球网                   发布时间:2020-03-13
摘要:3月13日讯,为防治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继率先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新能源汽车之后,北京市在相关地方法规建设上迈出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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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继率先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新能源汽车之后,北京市在相关地方法规建设上迈出新的一步。

3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在今年1月17日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体现的,不仅是北京市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而且对于落实我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美丽中国建设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国家战略等相关要求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北京市的举措,对于国内各地具有显著的示范作用。”重庆交通大学公共交通学者王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于汽车及其相关能源转型和变革等都具有推动作用。

机动车和重型车排放治理更具针对性

“该《条例》是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基础上,专门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出台的地方条例,极具针对性和示范性。”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告诉记者。

《条例》主要分为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51条内容。其中,不仅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还着重对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强机动车和重型车排放污染治理作出规定。

——第七条提出,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条提出,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提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推广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等,是与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相一致的,这是节能减排治理污染的现实需要。”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委员会主任安庆衡向记者表示,如果北京能放开新能源汽车限购,则更具有风向标的意义。

“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的排放治理是个老大难问题,由于技术、成本、市场、利益等因素曾经一度困难重重,应该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大治理力度。”王健认为,《条例》使北京市解决这一难点问题从此有规可循。

法律责任更加明晰操作性强

《条例》在第五章,用19条内容、超过总体三分之一的篇幅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该《条例》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细致,针对每一义务主体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既有针对单位的,也有针对个人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很多内容都具有创新性。”吴青表示,其中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燃料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商以及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等的法律责任规定都很有创新性,这在全国也具有示范意义。

吴青分析认为,《条例》针对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如本单位注册车辆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超过一定比例或受到罚款处罚5次以上的,对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规定了1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另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及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等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清晰,也利于实施。

首次提出“京津冀协同”防治策略

《条例》中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在北京市此类地方法规中提出了“区域协同”的相关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认为,这为全国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其中,《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出,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此外,还提出了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等较为具体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及今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都有几乎相同的有关区域协同的内容,而且都是今年5月1日施行。

“这些都很好的体现了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这些规定,对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尤其是重点加强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吴青认为。

近年来,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正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除了国家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地方层面的相关法规正越来越多地向着机动车等项目具体化。此前,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等地方已经出台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但尚没有明确提出“区域协同”的内容。

“《条例》的京津冀区域协同是一大特色。”王健认为。近年来,我国先后提出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协同发展正在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的新特点。“《条例》既有规范措施,又责任明确,体现了符合国家发展的立法定位,意义不凡。”他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