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生态保护,监察专员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编织责任清单。清单明确了55个部门责任,实行“谁决策、谁负责”,并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真正实现了谁的问题找谁。 明确5各部门环保责任 河北打破“九龙治水”怪象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在此基础上,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省政府相关部门责任进一步细化,编制了《责任清单》,今后环保出问题,谁的问题找谁。 《责任规定》明确55个部门责任 《责任规定》建立了河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明确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在具体职责上,河北规定了248项责任,占据了《责任规定》的80%以上的篇幅,职责更细、更明确。 环保部门负有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等15项责任;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有牵头拟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并开展评价考核等10项责任; 公安部门负有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等8项责任…… 与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省份相比,河北责任主体突出或增加了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这些规定将推动河北加快构建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加快环境质量改善。”河北省环保厅负责人表示。 比如在秸秆焚烧管控中,原来是农业、环保等多部门都有参与,此次河北在《责任清单》中进一步厘清责任,河北省农业厅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监管事项之一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之一为,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 实行“谁决策、谁负责” 《责任规定》明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河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终身追责。 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同时,《责任规定》还提出以此为标准,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 《责任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此外,《责任规定》还明确,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地区,应实施挂牌督办。 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责任清单要管用,关键是抓好责任的落实和督导。去年,河北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明确两年对辖区的城市督察一遍。 在建立省级环保督察制度的基础上,河北还结合省以下环保垂管改革,建立起了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跨区域设置6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工作。 河北各监察专员办将依据《责任清单》,通过走访调研、受理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监控推进进程,监察责任落实。对监察发现的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移交移送、追责问责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