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探索,生态环境 作为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的试点之一,泉州市近日正式出台《泉州市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明确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埋单。 《方案》提出,2017年选择晋江市、惠安县、永春县三地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到2018年,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与国家、省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要追责 《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划分以《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为准);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同时明确了不适用本《方案》的情形: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方案》强调,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注重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鉴定评估机构,按程序向省级司法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评估机构,引导省内外鉴定评估机构在泉州设立办事机构,并进一步规范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 同时,以大气、地表水为重点生态环境要素,分类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标准和专项技术规范。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将鉴定评估技术要求细化到具体实施操作层面,为全省损害评估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明确主要任务和相关部门职责 《方案》提出工作推进的10项主要任务:明确赔偿范围、明确损害责任人、明确索赔主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明确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资格、编制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赔偿磋商、对接赔偿诉讼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落地,《方案》根据各职能部门职责对应原则,列明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及时限。例如,政府所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市政公用、水利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具体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的资源,由生态环境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 《方案》突出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后,鼓励有关地方政府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损害责任人应当根据磋商或生效裁判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有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损害责任人及时履行。经确认,损害责任人无能力修复的,应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工作。损害责任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促使损害责任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泉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根据泉州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沿海(晋江)、山区(永春)和介于山区沿海之间(惠安)的3个地区,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地域的选择又兼顾了区域、流域、行业环境特征,晋江融合了多种行业污染防治特点,永春突出了山区和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惠安突出了石化行业风险防控特点,较好地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