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将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须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共十章97条,修订后共九章116条。修订草案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建设海洋强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容,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增加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规定。 修订草案拟按照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修改涉海自然保护地划定与分类标准的规定,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草案明确提出,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海洋生态保护是系统性工程。修订草案还增加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同时,强化海岸线保护,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明确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增加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因地制宜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等规定。 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同时修改完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与“区域限批”制度,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海洋环保信用评价与应用规定,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