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发布时间:2022-05-31
摘要: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围绕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深入实施蓝天、碧水、碧海、净土四大工程,守好生态高颜值,促进发展高质量,服务民生高品质,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示范省。
到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比例完成国家要求。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优于98.3%,细颗粒物(PM_2.5)浓度低于20微克每立方米,消除重污染天气,福州、厦门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保持前列。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持续巩固提升,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6.2%,小流域水质保持优良,消除劣Ⅴ类水体。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优于86%。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高于93%,再开发利用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展现更加崭新的面貌。
(一)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开展低碳园区试点,鼓励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完善福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探索海洋碳汇交易。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二)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大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提升非化石能源比重,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统筹推进化石能源压减和非化石能源发展,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发展。安全有序开展核电建设,有序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发展节奏。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巩固提升燃煤锅炉整治成效,因地制宜推进重点用煤行业“煤改气”、“煤改电”或实施集中供热。推进岸电、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7.4%,力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分别提高到58.5%、34%。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全面梳理排查在建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科学稳妥推进拟建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落实国家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到2025年,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力度,推动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推进建材产业新型化发展,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
(四)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探索开展行业生产审核分级管理模式,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强化用水强度控制,推进节水型农业发展,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在缺水地区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强化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加快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园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进一步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五)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三线一单”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建立动态更新和调整机制。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根据国家部署,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六)着力打好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攻坚战。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制鞋、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管控,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持续推进湄洲湾石化基地、古雷石化基地、江阴工业集中区等重点区域和制鞋、家具等产业集群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动燃气、生物质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全面完成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沿海地区加快推进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福州、三明、漳州等地区钢铁企业力争2024年年底前完成。深化陶瓷、铸造、玻璃、垃圾焚烧等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建陶行业完成“煤改气”改造。“十四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52万吨、1.10万吨,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七)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对物流园等重点场所和物流货运等重点单位开展柴油车监督抽测。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大中城市地面公交、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十四五”时期,全省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
(八)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全面开展降尘监测工作,建立降尘考核评价体系。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完善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持续实施“静夜守护”等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优化。到2025年,设区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提升至85%以上。
(九)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巩固提升闽江流域保护修复成效,深化敖江、漳江、龙江、鹿溪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加强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铅锌等行业污染整治,严厉打击侵占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加快推进水电站综合评估、分类整治。强化水口、街面等水库库区水产养殖及底泥治理,重点攻坚季节性缺氧问题。加快确定生态缓冲带范围,明确重点流域干支流及其一重山、小流域具体范围。开展全省河湖生态健康诊断,以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特色小镇等范围内河湖为重点,“一河(湖)一策”制定美丽河湖建设实施方案,在木兰溪、大金湖、霍童溪等流域打造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到2025年,全省地表水Ⅰ—Ⅱ类水质比例持续提升,建成美丽河湖长度不少于1300公里,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
(十)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巩固提升设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并向县级城市建成区延伸。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区力争提前完成。全面推进市政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和破损管网修复,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到2025年,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50万吨/日以上,新建改造污水管网3500公里,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闽江、九龙江及晋江等主要流域为重点,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减量化、资源化工作,到2025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面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十一)着力打好九龙江流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强化上游水源涵养、森林保育、林分结构优化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新罗、漳平等地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强化中下游生态廊道建设及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河口河段生态缓冲带、滨海湿地、红树林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万安、枋洋、江东等重点库区藻类水华防控。加快平和县第二水源地建设,实施平和农地生态拦截沟设施工程,2022年年底前基本消除花山溪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到2025年,九龙江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高于95.4%,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有效提升。
(十二)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县级及以上水源地要巩固提升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成效,持续推进集水范围内污染减排和生态保护修复,完善水质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具备双水源供水能力。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完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内的水源保护区周边防洪堤坝建设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在敖江塘坂、九龙江北溪等重要市级水源率先开展生物毒性监测。优化乡镇级水源集水范围内林分结构,定期开展水质监测,推进视频监控安装。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补齐农村供水工程短板,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
(十三)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巩固深化闽江口海域、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综合治理成果,“一湾一策”实施沙埕港、三都澳、诏安湾、安海湾等重点海湾综合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治理,完善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推行渔排渔港“门前三包”和渔业废弃包装袋(桶)回收制度。建立健全“海上环卫”长效机制,加强卫星遥感和无人机应用,到2025年,重点岸段无明显垃圾。加强海上联合执法和伏季休渔监管,严厉打击盗采海砂、违法倾废、占用破坏无居民海岛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海洋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和应急能力建设。
(十四)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持续开展入海河流水质提升行动,建设完善海湾沿岸、河流两岸镇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深入推进重点直排海污染源整治,沿海城市加强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面源污染治理。支持临海工业园区开展尾水深海排放改造。深化入海排污口摸排、监测和溯源,建立完善“一口一档”动态管理台账,实施海水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分类治理及规范化设置。到2025年,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在消除劣Ⅴ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氮磷、提升水质,重点海湾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基本完成。
(十五)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持续推进重点海湾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厦门海沧与集美、漳州东山湾与诏安湾、泉州泉港、平潭君山片区等一批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加强闽东沿岸、罗源湾、闽江口等主要海域互花米草外来物种防治;加强泉州湾、九龙江口和漳江口等重点海湾河口红树林保护修复,新建兴化湾、环三都澳等一批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地,有效保护滨海湿地和岸线。2023年年底前,以福州滨海新城、厦门岛东南部、平潭坛南湾、东山马銮湾—金銮湾等湾区为重点打造一批美丽海湾典型。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10个美丽海湾。
(十六)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梯次建设绿盈乡村,打造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与农村水系及其排放口综合整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5%以上,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全面实施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行动。实行主要农作物化肥投入定额制,开展农药减量控害工作,到2025年,农药化肥使用量比2020年减少1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提升至43%以上。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力争2022年年底前出台尾水排放标准。开展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全链条监控,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
(十七)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持续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并退出食用农产品的种植。从2022年起,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以龙岩、三明等地为重点,排查治理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总结推广先进技术模式。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有效保障米袋子、菜篮子安全。
(十八)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从2022年起,在福州、厦门和泉州等地探索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先行调查。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未依法完成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持续推进土壤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治,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严格落实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
(十九)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在福州、莆田等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总结推广光泽“无废经验”。统筹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和塑料废弃物等固体废物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无废细胞”项目,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二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开展重点行业生产使用调查监测,推进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加强清单管控。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涉新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监督抽查。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一)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化工园区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其他污染源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推进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防渗漏调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
(二十二)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水土流失精准治理,“十四五”期间,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900万亩,水土保持率提高到93%以上。精准提升森林质量6.67万公顷,赎买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1.67万公顷,实施“三个百千”绿化美化行动,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67%。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不断提升湿地保护率。推行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到2025年,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标率达到95%。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
(二十三)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完善以武夷山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推进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重点保护宁德大黄鱼、长乐海蚌、长汀大刺鳅等渔业种质资源。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二十四)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加强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科技应用,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动态监管体系。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提高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理”能力,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二十五)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最严格的监管,持续强化在建和运行核电厂安全监管,督促营运单位落实全面核安全责任。严格核技术利用等安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放射性废物、伴生放射性废物处置,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高效运转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风险预警监测、分析研判和应急响应,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加强核安全制度、队伍、能力建设,有序组织核电首次装料前核应急场内外联合演习,切实提升核应急能力。
(二十六)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和环境准入管控,重点开展涉铊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常态化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提升环境应急指挥信息化水平,推进各地更新扩充应急物资和防护装备,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二十七)系统推进美丽福建建设。深化生态省建设,以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园区建设为载体,对标美丽中国示范省建设目标,分阶段系统谋划美丽福建建设目标任务和实践路径,系统打造“清新宜居、河湖流韵、山海透碧、业兴绿盈、共治同享”的美丽福建。
(二十八)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加快补齐沿江、沿河、沿海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短板。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推进医废处置设施提质扩容和补短板工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涉疫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二十九)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深入开展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绿色生活风尚。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建立绿色消费激励和回馈机制,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加快低碳城市、低碳社区建设,推进大型活动和公务会议碳中和。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和美丽中国地方实践。
(三十)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内河整治、城市扬尘和机动车尾气防治等方面立法先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成效,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研究制定一批更具前瞻性的地方标准,完善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效果评估等机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
(三十一)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完善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健全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依法推行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深入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水权等市场化交易,健全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管理制度。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与绿色金融联动机制,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推动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汀江—韩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常态化、长效化,对森林、湿地、耕地、海洋等予以保护补偿。
(三十二)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财政多种政策,落实有关税收规定,支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探索区域化、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模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试点,健全第三方治理环境监管机制。
(三十三)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智慧转型。深入推进“数字生态”示范省建设,实施生态云提升工程,健全空天地人一体化感知平台、视频监控能力平台、人工智能平台等基础支撑平台;以数字应用场景为抓手,升级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中心,强化数据治理和开发利用,形成“智慧大脑”。开展生态环境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以及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研究工作,推动数字赋智赋能,促进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发展。
(三十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推动对重点污染源全过程、全要素、全行为、全数据实时实景管控。深入开展“清水蓝天”、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等行动。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并重,加大执法普法力度,落实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三十五)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优化完善空气、水、土壤、海洋和污染源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数据平台,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汇聚和深度分析,提升监测数据技术支撑能力。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打造一批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基地。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持续开展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三十六)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规范布局建设各类创新平台,积极谋划实施一批生态环境科技重大项目。强化科技成果对接,支持引入孵化绿色技术创新项目,推动重大研发成果及科研能力落地转化。加强生态环境科技基础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打造生态环境领域科研人才的“孵化器”。建立生态环境科技帮扶制度,推进科技工作者开展线上环保技术指导和实地帮扶,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三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坚持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要环节直接协调、重要案件直接督办,相关领导要及时督促解决分管领域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举措,加强部署推进。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
(三十八)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防止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帮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相关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大力宣传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及时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全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和素养,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十)强化队伍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着力提升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队伍能力。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