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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

文章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7-11-07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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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就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环保部今天公开发布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环保部表示,从明年起,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

环保部要求,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围绕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由谁负责、负什么责、何种情形追究什么责任等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已发布的与《意见》要求不一致的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探索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环保部的通知提出,要统一规划布局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并加强在环境质量信息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发布方面的沟通协调,解决部门间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环保部提出,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从2018年起,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环保部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大力实施联合惩戒,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确保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环保部强调,承担国家区域质控任务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监督,协助国家质控平台开展区域内的质量检查和区域间的交叉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