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人大代表 历经多年等待,中国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下称《核安全法》)终于在9月初获得表决通过。该法律首次明确了“核安全”的概念,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核安全法》明确立法目的是为安全利用核能,保证核设施、核材料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保护涉核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同时明确了核安全责任、制度实施、公众参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 但是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过程中曾提出,核安全法草案惩罚力度偏低,核损害赔偿规定不够明确等。从最终通过的《核安全法》来看,还是存在部分问题没有完善。 代表认为处罚20万门槛太低 《核安全法》设法律责任专章。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等情形,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核安全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林笑云认为:“核安全这么重要的事,罚款罚得这么低。”她举例指出,草案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这是多么严重的事,最后只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同时直接责任人只罚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处罚偏轻,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 在正式通过的《核安全法》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条处罚已经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代表刘占芳也表示,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核安全一旦出了问题是很恐怖的,所以首先要从法律上提高门槛。 “既然制定了这部法,一定要让它有威慑作用,有震慑力。”他强调,核能源如果出问题则是影响深远的灾难性问题。关于罚款的问题,现在提到罚款20万,“这不是数字的问题,应该把参与单位,像营运、材料、运输等单位罚得倾家荡产,否则震慑作用很低,也不利于我们国家核安全管理和核能经济的健康发展。” 委员建议设立损害赔偿基金 在法律责任方面,不仅规定了违法的处罚金额和相应处罚措施,并提出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方新委员认为,核安全法中对核损害赔偿写得不够。他进一步解释称,因为核损害的特殊性,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在相关的法律中,引入了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比如说严格责任原则、唯一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责任豁免原则等。本次《核安全法》对责任豁免基本谈清楚了,但是对于严格赔偿责任谈得不够。 此外他还建议,《核安全法》应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要点,例如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强制责任保险和国家兜底责任等内容。从其他国家的法律看,核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是企业要有自己的财务保证金,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第二要有强制责任保险;第三有政府兜底的原则。“第90条只是写到企业应当通过投保责任险和参加互助机制,显然不够。”他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