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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核安全法“诞生” 亮点和意义在哪里?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17-09-08
摘要:我国首部《核安全法》9月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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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核安全法》9月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这部核安全法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其最大的亮点是什么?核电发展的绝对安全防线将如何被构建?

制定《核安全法》意义重大

核能是世界公认的清洁低碳能源,我国现阶段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现有核电机组56台(运行36台,在建20台),在建机组数量居世界第一,机组总数居世界第三,核安全任务非常繁重。

据世界核运行者协会(WANO)统计,我国核电机组的运行指标大多数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部分指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

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郭承站介绍,我国核事业始终保持良好安全业绩,核电厂没有发生过2级及以上核事件或核事故,这个成绩在所有核电国家中处于较好水平。

核能发展往往伴生着核安全风险和挑战,如果不能有效保障核能安全,不能妥善应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潜在安全风险,就会给核能发展蒙上阴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廷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核安全是核能行业的生命线。为了适应我国核能事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出台《核安全法》。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接轨国际、符合国情、相对完善的核安全法规体系,包括1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29项部门规章、93项导则以及百余项技术文件。”郭承站告诉记者。他表示,在新形势下,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最高安全标准发展核事业的要求,就必须有一个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来落实“依法治核”,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

张廷克认为,《核安全法》的出台,把有关核安全的基本方针、原则、主要制度、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上升为法律,对“依法治核”、完善我国涉核法律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首次将核安全观写入其中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核安全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海牙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习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秉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让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使各国政府和核能企业认识到,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核能发展都难以持续,都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采取切实举措,才能真正管控风险;只有实现安全保障,核能才能持续发展。”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核安全观的国家。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事关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郭承站说,推进核安全立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

张廷克表示,《核安全法》的诞生,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的具体体现,为我国由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迈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严”是最大亮点

核事故一旦发生就不是小事,因此核安全也不同于一般的安全工作,必须更加严格。

“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是绝对安全,要确保万无一失。这部法的亮点,就是严,包括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告诉记者。

严格的标准。这部法明确了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在核安全问题的标准上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要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

严密的制度。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严格的监管。《核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还规定国务院要就核安全工作向全国人大报告,接受人民的监督。发展部门、监管部门科学分工、联防联控、全面保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确保核安全。

严厉的处罚。这部法条共94条,法律责任占很大部分,罚款最高为500万元。在罚款之外,又设置了一些停止建设、停产整顿等处罚。除了罚企业外,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则。《核安全法》明确要求对违法者从严惩处,确保核安全神圣不可侵犯。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

张廷克表示,《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对保障我国核能行业的安全、高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认为,《核安全法》的出台有助于我国核能行业快速发展。核能行业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核安全法》。要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环节,为我国核能的安全发展,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凸显公众沟通和信息公开重要性

公众沟通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核领域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核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名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这一章中,明确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主体,阐述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最后明确了公众可以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郭承站表示,这是要大力推进核领域相关事宜的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重大的核安全事项要征求公众的意见,要以适当形式反馈,“业内碰到的‘谈核色变’和‘邻避问题’,就要靠我们公众宣传、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才能予以化解,才能构建一个良好的核能、核技术发展的环境,也才能保证核能、核技术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同时,《核安全法》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核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机制、资金来源、国家责任等内容。一旦发生核事故,要确保受影响的公众能得到有效赔偿,以有效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

“《核安全法》发布后,有助于增进公众对核事业与核安全的理解和认识,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核事业发展和核安全的信心。”相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依法从严加强监管

郭承站表示,《核安全法》是我国三十多年核安全实践经验的总结,将现行核安全法规体系中的各项有效制度提升到法律层面,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增强。

今后,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将继续瞄准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目标,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坚持“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构建国家核安全决策指挥、政策法规、安全监管、技术支持、监测应急、废物处置、军民融合、综合保障“八大核安全治理体系”,夯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4块基石(法规制度、机构队伍、技术能力、精神文化),筑牢8项支撑(审评许可、监督执法、辐射监测、事故应急、经验反馈、技术研发、公众沟通、国际合作),依法从高、从严开展审评、许可、监督、检查、执法、监测应急和信息公开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工作,努力确保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