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终于正式通过了,从头到尾通读一遍,直感不容易!多头、交叉的管理格局和最终核安全落实的单一目标,几乎每隔开几个段落就能看出来调谐与平衡的苦心和打磨。有几点浅见: 1.对核设施的定义定位,还是以功用为主,与国际上近期的主流理念相较,说明国内核燃料循环大理念尚未真正确立;【但无妨】 2.未经处理的乏燃料明确不属于“放射性废物”范畴;【正本清源,很好】 3.有关核安全信息公开的强制规定,符合现代民意潮流,但对相关各责任方如何正确而有效地依法实践操作是一个挑战,尤其是营运方;【您好,请问需要我们帮忙吗?】 4.明确对核事故后果的核赔偿责任只有营运方,其它设计、设备和服务方免责;但营运方可依据事先约定条款(如有)追偿;【赞!又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入法条款,只是今后服务商的商务法务要多个事儿要考量了】 另外,再来两处不解(或值得商榷)之处: 1.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关闭”之条件(3),谓之——当处置设施所在地发生地质、水文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适合继续处置废物之用;怎一个“关闭”就可了事呢?下次或可修订为“不再继续接受待处置废物,且应立即开展原处置废物的核安全评价及后续善后工作”【此处,或许隐含一个新的核安全要求?即已处置废物的“可回取”要求,这才能保证落实彻底的核安全承诺】 2.关于运营方预留费用,目前粗浅理解专项资金包括两块:乏燃料后处理+退役。本法中所提“乏燃料后处理及其高放废物处置费用”,貌似与此前认识范围有偏差,因为总体而言后处理所余高放废物属于运行期间废物的外延,并不属于退役工程中需处理放射性废物的范畴。【那么:那谁!钱,够吗?】 3.另外,法条曰: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规划要与核能发展相适应。此处定位不够,最起码也应该是与“核工业发展”相适应。核能仅仅是核工业的一部分,而放射性废物来源多样,广泛相关于涉核工业的各个方面。【这不是个别部门可以揽下的责权利】 其实我想说的是,字面理解时的“小皱眉头”,挡不住这部伟大法律的光辉!不由得心生期待——上位法之《原子能法》的顺利诞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