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建 一则中国核建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中核建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新闻上了笔者的头条。 笔者先来和大家介绍一下这两家公司,中国核建则不用说了,是我们所众所周知的那家公司,重点介绍一下中核建。 中核建,全称,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是不是容易混淆? 在中核工建设集团的介绍中,我们看到。中核工建设集团成立于1995年,前身是解放军总参谋部所属北京雅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改制为央企控股公司。 公司是以建筑施工、投资开发、金融服务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涵盖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设施、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物流贸易、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具有多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注册资本金30亿元。 公司现有员工2000余人。其中,工程技术管理人员1200余人,中、高级职称人员500余人,注册建造师300余人。集团公司在全国设有20个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建项目200余个,年生产(施工)能力200亿元以上,工程遍布全国百余个城市和地区。 “奉献精品工程,建设美好家园”是集团公司的企业使命。成立以来,集团公司秉承“诚信、执行、创新、共赢”的企业精神,完成了多项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等施工任务。先后承建和参建了昆明机场航站楼、国家大剧院、北京保利大厦、解放军三〇六医院、北京大钟寺中坤广场、都江堰体育馆、四川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中俊理想城等精品工程,有200余项工程荣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 从这些描述中,我们可以判定这是一家建设类单位。 那么它又是如何成为侵权被告的呢? 中国核建诉称,被告使用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第8709473号“CNEC”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告使用与原告中英文商号及域名分别构成近似的企业字号“中核工建设”及对应英文商号“China Nuclear Enginering Construction”和www.cnec. cn域名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利用原告的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显而易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被告非法经营规模十分巨大,在全国设有20个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建项目200 余个,年生产(施工)能力200亿元以上,工程遍布全国百余个城市和地区。可见,被告因侵权行为赚取了巨额的非法利润。原告商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且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大量合理支出。综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侵权情节严重,并已给原告在商誉及经济利益上造成巨大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允原告前列诉讼请求。 在收到诉讼时,中核建提出了反驳,反驳的原因是管辖权。中核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而原告主张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地点是在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这样的反驳显然有点拖延时间的感觉。 所以,经过审查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本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核建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这个案子接下来,怎么走。 我想从上面的描述中,大家已经很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