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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核集团发声:与香港“深圳中核集团”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18-07-23
摘要:7月19日,中核集团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一份声明称,公司与香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
中核集团

7月19日,中核集团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一份声明称,公司与香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与香港“深圳中核集团”、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均无任何法律关系。

近日,融钰集团在抛出一份引入涉及百亿元合作方案的战略合作伙伴后,却被曝出其合作伙伴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假央企”。

7月19日,中核集团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核集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一份声明称,公司与香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深圳中核集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与香港“深圳中核集团”、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建工)均无任何法律关系。

此前的7月18日,中核集团相关人士也已向记者证实,中核国财非中核集团下属企业,与中核集团无任何产权控制关系。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融钰集团方面,但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应。

中核国财被指假央企

深圳中核集团的声明指出,其为中核集团于1993年在深圳注册成立的国有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中核大厦16楼,而香港“深圳中核集团”系由私有企业中核国财于2018年5月在香港注册设立,属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深圳中核集团强调称,公司未许可或批准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使用“中核”等字样作为商号。

“不承担香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或‘央企背景名义’对外实施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若因以上行为给我公司带来任何损失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声明中特别强调。

此前的7月12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为推动在电气设备领域及产业链延伸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公司与中核国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成为公司战略投资者。入股后,中核国财所占融钰集团股比将不高于5%。

此外,双方拟在三年内共同打造总规模50亿元至100亿元的基金投资平台,同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深度合作,围绕电气设备、工程建设等双方产业链相关优质项目进行投资,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战略协议内容还包括重点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工程项目等。

对此,深交所火速下发关注函。7月19日,融钰集团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依然称,目前,根据中核国财提供的《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証明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中核国财母公司为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但中核国财尚未向公司提供其产权及控制关系,且基于地域限制和政策因素,截至目前无法确认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因此无法确认其是否与央企存在关联关系,后续会尽最大力度催促中核国财提供其产权及控制关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要求融钰集团分别说明公司与中核国财拥有的专业资质,以及在电气设备产业上的资源与优势。但融钰集团在回复中仅强调了公司自身的专业资质和优势,对于中核国财,则仅表示“中核国财拟开展工程建筑、设计施工等业务,有电气设备采购需求,故而双方可在此基础上开展合作,互利共赢。”

“假央企”曾屡次出现

早在2018年2月6日,中核集团便发布《关于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声明》称,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非中核集团出资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同时要求华宇公司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以中核集团下属公司名义进行宣传和开展商业活动。

中核集团指出,华宇公司设立的各种冠以“中核”字号和号称中核下属公司的企业或机构,均未经过中核集团批准,其“各类行为均不能代表我公司及我公司所属成员单位,我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不承担华宇公司及其子公司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据证券日报表示,华宇公司参股的子公司曾多次冠“中核”字头的名字,以央企身份参与A股公司投资。在2017年12月平潭发展公告,拟以现金约6.32亿元购买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核华东、中核华北、中核西南、中核西北及中核国缆100%股权,根据公告,华宇公司持有中核新源100%股份。

不只中核,中广核也遭遇了被冒名一事。前不久,中广核发布了一则《关于17家公司非中国广核集团下属公司的澄清公告》。公告指出,北京中广核高科工程技术研究院(及其浙江分院)、北京中广核佛子庄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附表)冒名使用了“中广核”字号,而中广核集团并未授权上述公司使用“中广核”字号,从未拥有上述公司的任何资产或股权,亦无隶属或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