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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地方政府及机构                   发布时间:2020-08-05
摘要:省能源局决定对《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和《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19〕333号)中涉及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批复、备案及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西省能源局,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各市能源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按照我省最新公布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目录,全省能源行业审批事项不再包含“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审批”。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促进依法依规建设,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省能源局决定对《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和《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19〕333号)中涉及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批复、备案及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工批复

我省境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开工均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批复,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

(一)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料。

1.项目核准文件或重组整合方案批复文件。

2.采矿许可证。

3.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7.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新建和改扩建增扩资源项目)。

8.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9.合法的用地手续。

10.经会审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2.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工程中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13.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

14.施工队伍进驻,完成所需的“四通一平”。

15.其它有关材料。

(二)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应具备上述2、4、5、10、11、12、13、14、15条。其中:涉及环境评价的,应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明;新建井位于原合法用地手续外的项目应具备第9条。

二、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由主体企业同时向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附主体企业开工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备案信息由省能源局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告。

三、有关要求

1.开工备案所附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煤矿企业公章,资料的真实性由煤矿企业负责,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对建设项目开工具备的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查,条件和资料不齐全的不得批复开工。

2.煤矿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备案后要尽快组织施工。自开工备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报送未开工说明,具备开工条件实质性开工前应重新办理开工备案。在备案的施工工期内未建成的项目,应在工期到期前进行延期备案(仅提供延期批复文件和经会审的剩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能源稽查发〔2019〕60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规范煤矿项目建设程序,对于不具备开工条件批复开工、未批复开工或未进行备案擅自施工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和晋能源煤技发〔2019〕333号文件中涉及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全省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停止受理审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xls

山西省能源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