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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地方政府及机构                   发布时间:2020-07-13
摘要: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邮编:150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

附件: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3日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龙江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构建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责,省负总责,市县具体落实。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实施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省纪委监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妥善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积极争取我省重点区域、边境地区、重点流域、跨境水体等环境治理纳入中央资金支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措施,加大对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执法能力保障的资金支持。(省财政厅负责)

(三)实施目标评价考核。合理设定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统一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目标管理。精简整合相关专项考核,将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治理效能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强专项督察。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严格督察整改。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构建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以排污许可为基础制度的环境管理体系,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六)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鼓励工业产品绿色设计,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产能,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采取押金制、政府补贴等方式,回收处置废旧汽车、废弃电子产品、铅酸蓄电池、锂电池、一次性塑料标准包装物、农药包装物等固体废物。(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建立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法严惩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当通过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号等方式,依法公开企业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有关科研监测单位设立开放日和教育体验场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构建环境治理社会参与体系

(九)强化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反馈、听证、舆论监督等公众参与机制,聘请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在生态环境监管、行政许可、政策制定、监督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畅通“12369”“12345”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引导、支持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信访局、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在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垃圾分类和绿色家庭、绿色社区创建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推动节能、降耗、减排、治污行业自律,推进产业发展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完善环保志愿者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环保志愿者因地制宜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直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和企业培训体系,纳入学校课程、社区规范、村规民约、景区守则,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进农村。挖掘本土生态文化资源,创建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基地,创作一批生态环境文艺作品。加大媒体环境公益广告投放力度,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二)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职责及编制配置,提高监测执法履职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行政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监管执法机制。实施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执法监管模式,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体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严格禁止环境监管“一刀切”,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四)构建区域流域管控机制。完善“哈大绥”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精准实施重度污染天气区域联合预警和应急响应。建立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风险研判防范能力,坚持流域水质协作会商机制。加强区域、流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协调配合,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秸秆综合管控机制。构建法治化管控、市场化投入、全民化行动的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共治共享机制。建立市、县、乡、村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秸秆禁烧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研发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黑土地保护长效机制。实行黑土地保护制度,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多元化黑土地保护机制。实行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制度,探索建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黑土地保护督察制度,探索建立黑土地保护考核机制,压实市县乡(镇)村黑土地保护责任。(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公安机关要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侦办。检察机关要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起诉力度,推进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要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规则,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生态修复等专家鉴定人、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对司法办案的专业支持机制,创新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等执行方式。(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完善全省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格局,实现水、大气、土壤、生态、辐射、噪声等环境要素监测全覆盖,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及应急响应能力。推进“互联网+监测”,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监测信息平台,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实现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监测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九)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等方面,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加强环境治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减少恶性竞争,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认定和培育一批环保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揽境外各类节能环保工程和服务项目,带动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培育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工业园区探索引入“环保管家”进行环境污染专业化统筹治理,实行污染防治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监测、咨询等一体化服务模式。推进工业园区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工业污染地块利用和安全管控。(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构建污水、垃圾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处理收费制度。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和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构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生态环境厅、省营商环境监督局、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生态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在绿色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强化环境信用的约束力。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将企业污染治理情况、环境守法情况、环境风险情况等纳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省营商环境监督局、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构建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五)完善地方法规标准。构建与国家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相辅相成的地方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及时修订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国家标准框架下,补充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环境标准,在环境承载力差的区域实行特别环境标准。实施生态环境标准信息反馈和评估制度,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优化。引导企业强化绿色认证意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支持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和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建设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出台全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绿色发展产业基金,参与节能减排降碳、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绿色项目。探索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发展绿色保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在环境高风险、高污染行业和重点防控区域、流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部门都要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落实分解各项任务并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