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央预算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7月1日 附件: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