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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地方政府及机构                   发布时间:2020-05-28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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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事项

下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程序审批。

(一)新建煤矿项目;

(二)改扩建煤矿项目;

(三)生产矿井技术改造项目

1.不增加生产能力,增加井筒数量或改变井筒功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2.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200米、小型矿井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

3.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一个的。

二、不再审批事项

下列不增加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不再审批。

(一)井工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环节改造;

(二)井工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续;

(三)井工煤矿回采工作面采煤工艺升级改造;

(四)露天煤矿拉沟位置、排土场位置、采区开采顺序调整以及开采技术参数调整;

(五)按照相关规定不再审批的其他改造项目。

三、审批程序

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应取得核准文件。生产矿井的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应由煤矿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规定的备案权限,在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并取得项目代码)。

项目建设单位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由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随请示文件按程序逐级报省能源局审批。

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配套选煤厂初步设计随项目初步设计一并审批。

建设期间,原初步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原初步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审批初步设计的煤矿建设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项目开工后,煤矿企业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炭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要认真执行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对不再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煤矿企业要编制设计,自行组织实施,并要做好技术改造设计、审查、验收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工作。实施前要按煤矿隶属关系报市级或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和工期施工,严禁超工期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确保按期竣工投产。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推动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规程等相关规定和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技术标准和质量,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切实履行不再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涉及改造的煤矿企业要建立技术管理台帐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