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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地方政府及机构                   发布时间:2019-07-05
摘要: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重大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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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以下统称指南)要求,结合贵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从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4个方面,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管控要求。存量项目参照本细则逐步调整。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贵州省水运发展规划(2012-2030年)》以及《乌江流域岸线利用规划》等贵州省省管14条河流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码头项目。

第五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以及旅游、生产经营项目。

第六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景区安全以及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项目。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码头项目。

第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设置排污口;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有污染物排放的住宿和餐饮、娱乐业场所;设置油库;建设畜禽养殖场,敞养、放养畜禽;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矿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第九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垦占用、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其他影响水生生物、水产种质资源生长繁育项目。

第十条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开垦、填埋以及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

第十二条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确有必要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废水和污水排放、航运、旅游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涉水活动,应当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及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特别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及国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特别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十六条 禁止在乌江、赤水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及化工项目。禁止在清水江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

第十七条 禁止在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布局规划的石化化工、现代煤化工项目。

第十九条 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违规新增产能项目。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能置换政策执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总量控制建设规划的燃煤燃气火电项目。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焦炭、黄磷、烧碱、纯碱、聚氯乙烯、水泥、纺织、印染、造纸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煤炭行业新增产能,对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修订)》中的限制类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本细则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