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5号和第2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2年。
2017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2号和第23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18个月。 2018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终止实施。 商 务 部 2018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