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8〕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0月份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较大和重大事故。10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兴桦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关闭矿井,事故性质待调查认定)。10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麻竹坑煤矿发生水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被困。10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恒宇矿业有限公司梨园坝煤矿发生爆炸事故,死亡5人(关闭矿井,事故性质待调查认定)。10月20日,山东能源龙矿集团龙郓煤业有限公司1303泄水巷掘进工作面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21人死亡。10月25日,四川省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第四季度历来是煤矿安全生产关键期,也是事故易发期。近期连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特别是山东龙郓煤业“10·20”冲击地压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四季度煤炭市场产销两旺,局部地区供应趋紧,一些企业抢工期、抢生产、赶进度、赶指标意愿强烈,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法违规行为抬头。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全力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一是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会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打击煤矿超层越界行为的联合执法工作,完善煤炭资源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电力、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全监察以及税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切实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工矿井的安全监管,明确监管人员,实行“一对一”盯守,利用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手段,多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对计划关闭矿井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加强对正在关闭矿井的安全管控,并明确专人盯守。四是严格复产复工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二、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一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要求,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七个一律”要求,严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二是要督促煤矿企业规范采掘部署和加强通风管理,进一步实施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三是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要加大设备的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设施、机电设备运行正常。四是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9号)要求,做好会诊工作,防止走过场。 三、强化冲击地压防治。要提高对冲击地压防治的思想认识,对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一律不得扩储、一律不得提能。要研究建立冲击地压灾害严重矿井关闭退出机制,严格限制开采深度,严格控制开采强度,不具备冲击地压防治能力的矿井不得允许生产。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严格规范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健全完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体系,积极开展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工作。 四、严防超能力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给煤矿井下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是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一是加快解决采掘失调问题,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要求,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该投入的投入,严防采掘失调仍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对采掘接续紧张的国有煤矿,要督促煤矿企业调整煤矿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并上报国资部门,国资部门根据煤矿减产情况及时调整对煤矿企业的考核指标。二是各地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立即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行全面清查,凡是在《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印发后核增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的,一律于11月30日前恢复至核增前能力。三是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国家监察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发现突击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上级公司责任。 请各地安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研究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切合实际的有力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请各地安委办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