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 天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强化目标、细化措施,切实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完成《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目标任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全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3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数控制在10天以内,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持续改善。各区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 (二)基本思路。深入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加快推动产业、能源和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大力推进农村居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重点行业及港口运输“公转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狠抓环保监管执法,严格督察考核问责,实现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全市钢铁产能严格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不断完善“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在新一轮排查登记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搬迁或原地提升改造,严防死灰复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确保全市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在用锅炉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荣程钢铁等25家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基本完成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照地方标准要求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完成全市249家生物质锅炉企业治理或关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23家铸锻企业治理改造。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照国家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18年12月底前,推进荣程钢铁、天钢联合特钢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天铁炼焦实施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深化工业园区提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确保完成35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整合和1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落实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完成陶瓷、有色(含再生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技术路线,确保完成20.61万户农村居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调整方案,将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对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做好无烟型煤招标、生产、供应工作,确保无烟型煤替代全覆盖。其中,采暖期前完成大规模集中配送,采暖期做好零散配煤。突出抓好煤质监管,监督煤炭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劣质煤,通过加大抽检频次、强化信息公开、严格资质管理、坚决依法查没等手段,保持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的高压态势,2018年12月底前,实现散煤实际经营户清零。全面排查治理全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建档立卡、动态监管。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持续开展供热、工业和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巩固2017年改燃关停整治成果,确保不反弹,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全市6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基本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要求,制定6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方案,采暖期结束后全面启动实施。2018年12月底前,全市范围基本淘汰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袋式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及其他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为重点,完成全市222台5908蒸吨/时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量。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铁水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南港铁路;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 天津港煤炭集疏港持续由铁路运输,严格禁止汽运煤炭集疏港。2018年12月底前,天津港矿石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以上,鼓励通过带式输送机管廊疏港;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 8.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以及建成区新能源公交车更换实施方案。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不含垃圾运输车)、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及公共停车场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3000个,全市充电桩总量达到1.1万个。加快淘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铁路内燃机车逐步消除冒黑烟现象。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根据国家要求,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四)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按照9吨/月·平方公里标准,每月进行降尘量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并定期更新。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污染防控措施,控尘措施不到位的,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对全市1835个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基本实现土石方作业建筑工地全覆盖,并与市级主管部门联网。对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并同步落实好扬尘防控措施。持续开展道路扫保“以克论净”考核,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10.强化烟花爆竹禁放。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修订《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研究提出本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 11.严控秸秆等露天焚烧。强化各区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用好用足高架视频、无人机和卫星遥感技术,实现科技化监管全覆盖。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执法管控,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全面落实禁止焚烧垃圾、落叶、枯草要求。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宣传引导群众不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等。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2018年12月底前,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 建立健全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沿海港口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确定1至2家排放检验机构试点企业,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实施50辆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与有关部门联网,完成远程监控试点,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立分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机制,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港口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和作业机械清洁化,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每季度抽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达到50%,攻坚行动期间实现全覆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涉及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加快现有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天津港口新增4个集装箱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新增2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总泊位数达到9个。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滨海国际机场建设33台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制定设备启用计划并有序推进。 14.强化车用油品尿素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公路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实现油品质量监督抽检覆盖率100%,同时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严格落实港口靠港船舶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燃油的管控要求,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开展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 加强车用尿素质量监管。对车用尿素生产企业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抽检合格率达到98%。市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持续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对照国家要求相关行业及9类工业炉窑类型,紧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16.加大落后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窑炉,加大淘汰力度。 17.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2018年12月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的标准,完成全市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专项整治,对未完成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全市各类工业炉窑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七)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在已全面完成全市452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剩余293家一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治理工作,实现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配套环保设施全覆盖,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按计划完成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年度任务。 20.强化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克/升、600克/升、550克/升、550克/升。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2018年12月底前,在生产及流通领域抽检58批次,公开通报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后处理。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在全市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已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全市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基本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其中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21.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以及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违法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推进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市级预测预报部门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和7天趋势分析预测能力。协助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生态环境部通报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对照国家要求,按期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核实、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结合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同步制定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按时将错峰生产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重点用车企业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天津港严格落实集疏运车辆单双号行驶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家第五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健全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协调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严格落实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集疏运车辆(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禁止进出港区要求。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市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站点。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持续扩大在线监测覆盖范围,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和1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燃料锅炉,以及7家钢铁联合企业符合自动监测设施安装技术条件烟气排放口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 对照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排放速率大于2.5千克/小时或风量大于6万立方米/小时的其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固定垂直式、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完成市级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积极参与构建国家、市、区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推进工程机械排放监控平台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开展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试点工作。 30.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等科技项目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完成PM2.5源解析更新工作。加强重污染过程污染成因机理、污染过程、应急措施及应急效果解读工作。 3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托国家PM2.5热点网格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切实提升大气污染监管工作水平。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机关等强制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作,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做到人员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齐心协力抓环境治理的整体合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有序完成。 (二)加强指挥协调。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要加强对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加大指挥协调力度,严格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的监督考核,督促治污减排和监管执法责任落地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监督考核的作用,既要守土有责,又要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防止推诿扯皮。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创新执法机制和方式,加大打击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做好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和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的配合工作。 (四)加强调度考核。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对各区、各部门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月考核,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和部门下发预警通知函。定期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综合指数、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区、乡镇(街道)进行公开约谈;每月对任务进展滞后、专项整治不实、监管处罚不力的市级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累计通报3次的,实施组织问责。充分运用经济奖惩、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严肃查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等情形,以及在秋冬季攻坚行动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方案。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全方位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进展和成效,主动发声、专业发声、理性发声。密切关注舆情走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公开。将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持续按月对各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区和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018—2019年秋冬季各区PM2.5浓度目标分解表 2.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任务分工表 相关链接: 津政办发(2018)44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