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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综字[2017]13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开展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有关企业: 为全面、及时掌握油气管道运营管理情况,进一步提高油气管道保护水平,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等法规文件,现就开展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述陆上石油(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二、报送内容及时限 (一)隐患和事故信息 1、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各地区、各企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定期统计新增隐患情况,于每季度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整改统计表及基本情况表。对于地企联动协调难、整改落实难度大的重大安全隐患可另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1)。 2、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 (1)即时报送信息。发生下列突发事故(事件)后,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属地管道保护部门报告。各地区、各企业应于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国家石油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油储中心)报送初报,同时报国家能源局值班室(详见附件2);于每日17:00前报送最新进展;于事故(事件)处置结束60日内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故(事件)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及建议等。 即时报送范围:①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②较大及以上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③造成河流、湖泊、海域污染事故 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停供停输事件 (2)统计报送信息。各地区、各企业应全面、如实统计人身伤亡、设备设施损坏、环境污染以及停供停输等事故(事件)信息,于每季度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统计表及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统计报送范围:①造成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②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设备事故 ③造成河流、湖泊、海域污染事故 ④造成石油干线管道停输12小时以上事件 ⑤造成天然气干线管道停输6小时以上事件 (二)专题信息 1、油气管道基本信息。各地区、各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油气管道基本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4),包括油气管道里程、途径省市、途径站场、投产时间、设计能力及输送介质等内容。首次报送包括省内、中央企业所属全部支干线管道信息。后续报送仅包括新、改、扩建及废弃管道信息。 2、油气管道保护形势分析报告。各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油气管道保护形势分析报告,全面总结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全年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完整性管理等落实情况和形势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3、地质灾害防范信息。各企业应建立起周期性地质灾害评估机制,落实高风险区域防范措施。结合管道实际情况,提高汛期管道安全保障水平,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汛期油气管道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高风险管段、监测预警、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应急管理等情况。 4、其他信息。各地区、各企业应积极总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成功做法、有效机制和突出成就,尤其是在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促进技术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挖掘典型经验,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报送材料不限时间、不限形式。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信息报送组织领导。各地区、各企业应高度重视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信息报送对口部门、人员和联系方式,于2017年3月1日前报油储中心备案,如发生变动,需及时通报。 (二)严格信息报送质量。各地区、各企业应加强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和统计能力建设,提高报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不得故意拖报、迟报,附件表格可采用excel制作。对确无法按时报送信息,及时告知,延后补报。 (三)规范信息报送程序。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即时报送信息报送至油储中心,同时报国家能源局总值班室, 事故总结报告报送至油储中心;隐患排查整治及专题信息报送电子版并交换至油储中心;涉密信息交换至油储中心。 (四)信息报送监督管理。油储中心组织、指导油气管道保护信息报送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通报批评。健全信息报告工作考评机制,以定期通报、年终总结等形式,对各单位整体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四、信息报送联系方式 国家能源局总值班室:电话:010-68501818 传真:010-68501800 油储中心:电话:010-88653089<带传真>、010-88653057 010-88653063 邮箱:fuql@nea.gov.cn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