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北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切实推进节能降耗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将于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对全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实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和方式 采取“双随机”的方式,由市节能监察大队对涉及全市10个行业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核查。 二、监察内容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18-2014)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428-2017)的情况。 (二)供热单位执行《供热锅炉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50-2015)的情况。 (三)商场超市执行《商场、超市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59-2015)的情况。 (四)自来水厂执行《自来水单位产量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13-2015)的情况。 (五)高等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67-2015)的情况。 (六)文化场馆执行《文化场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68-2015)的情况。 (七)体育场馆执行《体育场馆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296-2015)的情况。 (八)宾馆饭店执行《宾馆饭店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410-2017)的情况。 (九)热电厂执行《热电联产(燃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456-2017)的情况。 (十)啤酒企业执行《啤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2047-2015)的情况。 三、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及用能单位要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监察工作。 四、监察结果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并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15〕1359号)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实施差别电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