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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复函

文章来源:环保部                   发布时间:2018-02-26
摘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要求认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浙环〔201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认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浙环〔201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按照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类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