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要求认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浙环〔201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六条的规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按照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类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