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根据《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3〕23号)要求,在各省(区、市)申报基础上,经专家评估和复审、部门审定,现将已具备条件的第二批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参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142号)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持续动态管理、抓好项目管理,推动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建设工作尽快取得实效,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可商业化运营的农村能源革命新模式,以点带面促进本地区农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助力乡村振兴。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