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压紧压实电力企业大坝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1号)、《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号)等规定要求,现将电力行业665座注册登记和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大坝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保障大坝运行安全,防范大坝安全事故发生。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切实落实大坝安全地方管理责任。各派出机构要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严格履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大坝中心要加强大坝安全技术监督。 附件:2023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