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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天然气“压非保民”保供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地方政府及机构                   发布时间:2022-04-11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广东省天然气“压非保民”保供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广东省天然气“压非保民”保供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4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邱晨,020-83138740)

广东省天然气“压非保民”保供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分级

1.5.1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Ⅰ级)

1.5.2重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Ⅱ级)

1.5.3较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Ⅲ级)

1.5.4一般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IV级)

1.6用气保障和中断

1.6.1优先保障用气类别

1.6.2可以中断用气类别

1.6.3优先中断用气类别

2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1 省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部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3地方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清单制定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3.3.2 响应启动

3.3.3 提前通知

3.3.4 有序压减

3.3.5 恢复供气

3.4 后期处置

3.5 信息发布

4 保障措施

4.1 人力保障

4.2 物资保障

4.3 运输保障

5 预案演练

6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省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与平稳有序。在天然气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缺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广东省天然气供用气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分级调控,民生为先。按照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LNG接收及储气设施罐存情况设置应急响应等级,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天然气供应,各地级以上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峰管理。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公共服务和重点企业的用气。

(2)快速反应,保障有力。建立健全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保供工作高效、有序。

(3)加强沟通,政企联动。政府相关部门、上游供气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以及用户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共享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减少缺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1.5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分级

按照全省天然气供需缺口、LNG接收及储气设施罐存情况,从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Ⅰ级)、重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Ⅱ级)、较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Ⅲ级)、一般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IV级)。

1.5.1 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

(1)全省天然气当日供应缺口达到当日天然气需求量的20%以上。

(2)全省天然气接收及储气设施综合罐存比连续3天在20%以下。

1.5.2重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

(1)全省天然气当日供应缺口达到当日天然气需求量的15%以上、20%以下。

(2)全省天然气接收及储气设施综合罐存比连续3天在25%以下。

1.5.3较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较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

(1)全省天然气当日供应缺口达到当日天然气需求量的10%以上、15%以下。

(2)全省天然气接收及储气设施综合罐存比连续3天在30%以下。

1.5.4一般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一般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

(1)全省天然气当日供应缺口达到当日天然气需求量的5%以上、10%以下。

(2)全省天然气接收及储气设施综合罐存比连续3天在35%以下。

1.6用气保障和中断

1.6.1优先保障用气类别

居民、生活、热水等用气;医院、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户用气;经营性天然气汽车用气;电网安全运行需要的气电机组发电用气;商业性公共建筑用户用气;重要工业用户用气。

1.6.2可以中断用气类别

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企业、集中供热企业;一般工业用户生产用气;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用气。

1.6.3优先中断用气类别

一般燃机发电用气;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用户用气。

2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1省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广东省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领导下,研判天然气产供储销形势,科学组织调度,实施天然气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保供及有序用气工作。

总指挥:省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省能源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广东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南销售中心、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广东销售分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粤东销售分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瀚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广东运维中心、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国家管网深圳LNG公司、国家管网粤东LNG公司、中国海油珠海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支持配合天然气供应紧张时有序压减和民生用气保障情况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发生时的天然气价格监测,指导各地市做好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工作。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工业企业配合做好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保供及有序用气工作。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地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做好“压非保民”应急保供及有序用气工作。

(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天然气供应紧张时的LNG槽车运输保障工作。

(6)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天然气价格投诉,严厉查处天然气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7)省能源局:协调气源保障及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天然气供需监测、预警、“压非保民”应急保供及有序用气响应等工作。

(8)广东电网公司:负责合理评估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对电网稳定及电力供应的影响及落实相关控制措施,科学合理安排燃气电厂发电计划。

(9)供气企业:负责组织气源,优化供需平衡,全力保障天然气供应;制定本企业的天然气“压非保民”保供应急预案,报省能源局备案。执行应急指挥部关于供气紧张状态下天然气重点保障、有序压减、恢复供应等方面的要求。

(10)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负责配合上游供应企业完成应急指挥部关于供气紧张状态下天然气重点保障、有序压减、恢复供应等方面的要求。

(11)天然气用户:按要求严格执行用气计划。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处,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贯彻省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压非保民”应急保供及有序用气工作;预警并上报天然气供应出现紧张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全省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供应紧张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地方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指导。

3 运行机制

3.1清单制定

省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在供暖季前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供气企业研究制定本年度供暖季天然气非居民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可压减气量根据国家每年的相关要求制定,优先中断用气用户原则上全部列入。

3.2 监测预警

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全省天然气供需形势监测,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天然气供应风险监测体系。各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供应风险监控体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监控、收集和提供天然气供应、需求、运行等情况,各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上游供气企业监测到天然气供需紧张形势时,应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省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判断全省天然气将出现供应风险或已经出现供应紧张情况时,根据实际影响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分析判断天然气供应出现风险或已经出现供应紧张情况时,及时向本市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各有关单位发现区域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时,按照规定逐级向上报告。

3.3.2 响应启动

按照天然气供应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响应,各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对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省政府批准,启动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并提前一天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各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游供气企业应按照省指挥部下达的压减要求,有序压减除优先保障用户用气之外的用户用气。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对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实施全省有序用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游供气企业应按照省指挥部要求,依据本年度天然气非居民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压减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用户用气;结合电力供应形势,压减一般燃机发电用气;部分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企业、集中供热企业、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用气、一般工业用户生产用气。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对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实施全省有序用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游供气企业应按照省指挥部要求,依据本年度天然气非居民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优先压减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用户用气;在电力供应正常的情况下,原则上先压减一般燃机发电用气。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对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实施全省有序用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游供气企业应按照省指挥部要求,依据本年度天然气非居民可中断调峰用户清单,在电力供应正常的情况下,原则上先压减一般燃机发电用气。

3.3.3 提前通知

供气企业(含城燃)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压减范围内的非居民可中断用户时间安排、压减气量和其他有关信息,做好沟通对接工作,取得用户的理解和配合。非居民可中断用户为电厂的,还需提前通知广东电网公司,做好电力调度计划调整工作,确保电网供电安全。

3.3.4 有序压减

按照响应启动级别,供气企业(含城燃)、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在省指挥部、各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有序压减有关非居民可中断用户用气。天然气用户加强节约用气管理,有关非居民可中断用户配合做好压减工作。

在保证有序压减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下,各级供气企业应优化有序调度,在供需缺口缩小时及时有效有序释放用气需求,尽量满足用户合理需求,减小有序压减对生产带来的影响。

有序压减期间,各级天然气主管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配合有序压减、擅自超限额用气的天然气用户,要责令改正。对不正常履行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囤积居奇扰乱天然气市场行为的,或保障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或执行有序压减不力的天然气供应企业,要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3.5 恢复供气

待全省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显著缓解、接收站空罐风险解除后,由省指挥部通知各市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上游供气企业按照流程恢复正常供气。

3.4 后期处置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事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5 信息发布

各级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监测预警、民生用气保障、有序压减等相关信息。

4 保障措施

4.1 人力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设一支与应急职责相适应、能够快速反应的应急队伍,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天然气供应紧张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2 物资保障

负责天然气供应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4.3 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优先保证天然气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用于民生保障的天然气及时、安全调运。

5 预案演练

省能源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民生用气: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医院、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户用气;电网安全供电需要的气电机组发电用气;商业性公共建筑用户用气。

(3)天然气接收及储气设施综合罐存比:全省天然气接收及储气设施(不包括城镇燃气小型储罐)的罐存总量占总罐容的比例。

(4)天然气供应企业、各级供气企业:上游供气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

6.2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

6.3天然气供应企业发生应急事件造成供气缺口的,须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省指挥部。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天然气“压非保民”保供应急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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