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规划 目录 第一章 现状基础和面临形势 第一节 “十三五”工作情况 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十四五”面临的形势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深度调整产业结构 第一节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 第二节 大力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 第三节 培育壮大绿色产业 第四章 全面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耗 第一节 深化工业领域节能 第二节 强化能源领域节能 第三节 推进建筑领域节能 第四节 推动交通领域节能 第五节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 第七节 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 第五章 大力优化能源结构 第一节 推动新能源高比例发展 第二节 着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第三节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 第六章 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体系 第一节 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第二节 完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节 完善能耗“双控”目标设置和分解方式 第四节 优化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 第七章 完善能耗“双控”配套政策 第一节 健全节能法规标准 第二节 完善价格财税金融政策 第三节 推行节能市场化机制 第八章 加强能耗“双控”基础能力建设 第一节 完善能源计量和统计监测 第二节 强化节能监察执法 第三节 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第九章 强化能耗“双控”责任落实 第一节 压实盟市能耗“双控”目标责任 第二节 落实部门行业节能监管责任 第三节 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体责任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既是我国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坚期,也是力争2030年前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同时也是内蒙古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节能优先方针,坚持和完善能耗“双控”制度,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为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和2060年前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现状基础和面临形势 第一节 “十三五”工作情况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落实能耗“双控”战略,加强统筹规划,实施能耗源头管控,统筹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耗,持续推进节能改造,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调整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1.加强统筹规划。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分解落实各盟市能耗“双控”目标责任,明确重点领域工作任务。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能耗“双控”工作若干措施》,应对能耗“双控”严峻形势。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突出问题整改方案》,狠抓能耗“双控”问题整改。 2.实施能耗源头管控。执行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分类实施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实行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缓批限批。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的规定》,提高高耗能项目准入门槛,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 3.持续推进产能淘汰和节能改造。“十三五”时期,累计实施自治区级节能重点工程项目56个,完成煤电机组节能改造90台、3124万千瓦;全区火力发电煤耗、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标准煤耗从2015年的314.5、337克标准煤/千瓦时降至2020年的298、321克标准煤/千瓦时,累计分别下降16.5、16克标准煤/千瓦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6864万吨、钢铁过剩产能346万吨,取缔“地条钢”243万吨,退出水泥熟料产能1070万吨,淘汰不达标煤电机组21台、33.2万千瓦。 4.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十三五”时期,累计开展工业企业节能监察1105家、节能诊断548家;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54家、绿色设计产品27个,自治区级绿色工厂102家、绿色供应链4条、绿色园区15个、绿色设计产品31个。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607.6万平方米,新建绿色建筑8022.5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超过50%。铁路货运量占全社会比重达到44%,城市新能源公交车、清洁能源出租车占比分别达到63.3%和51.5%。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较2015年分别下降11.3%和11.2%;创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87家、自治区级示范单位285家、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12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成投运。 5.调整优化能源结构。2020年,全区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5287万千瓦,较2015年增加2136万千瓦;占总发电装机比重达36.1%,较2015年提高5.8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重达17.3%,较2015年提高4.2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电力区内消纳量达到823亿千瓦时,消纳权重达到21.1%,超出国家下达的激励性目标1.4个百分点。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从2015年的8.5%提高到2020年的11.2%,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较2015年有所下降。 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十三五”时期,尽管自治区在能耗“双控”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新建高耗能项目集中投产,以及存量高耗能企业生产旺盛、能耗反弹影响,全区能耗总量大幅增长,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能耗“双控”工作在发展方式、责任落实、政策体系、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发展方式“倚能倚重”,产业结构重型化问题突出。内蒙古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在全国产业布局中的分工定位,长期以来形成了以能源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经济发展过度依赖高耗能、资源型产业。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高耗能企业占比近50%,能源原材料工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86.5%,六大高耗能行业占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达87.7%,单位GDP能耗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资源型产业高能耗、低附加值的特点,导致全区能耗总量和强度持续呈现结构性上升。 二是能耗“双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盟市和重点行业能耗超控。各地区对能耗“双控”重视程度不够,未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在谋划发展、布局产业、引进项目过程中对能耗“双控”约束考虑不足。“十三五”时期,12个盟市均未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其中,6个盟市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8个盟市能耗增量超出“十三五”控制目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六大高耗能行业累计能耗增量(等价值)7518万吨标准煤,占全社会能耗增量的92.6%;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累计上升30.8%。 三是能耗“双控”政策体系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目标未有效衔接,新建高耗能项目对能耗“双控”影响评估不足,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落实不到位。节能调控机制缺失,响应不及时、调控措施滞后。高耗能行业电价政策约束不足,未形成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电价机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制度不完善,节能双控目标落实不到位。 四是节能工作基础能力不足,节能监管不到位。节能监察体系不健全,能源、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和服务业等领域节能监察处于空白,未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节能监察体系,部分重点领域、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项目节能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第三节 “十四五”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坚期,是力争2030年前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也是内蒙古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时期。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能耗“双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能耗“双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节能作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途径,对实现碳达峰目标的贡献率达到70%,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 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对能耗“双控”工作提出新课题。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产业安全,是内蒙古必须肩负起、履行好的重大政治责任和使命。如何统筹协调“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建设,在节能环保降碳约束下进一步优化能源资源要素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量质齐升”,为国家提供稳定、安全、绿色的能源供给、农畜产品供给和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对“十四五”能耗“双控”工作提出新课题。 传统粗放的发展方式和重型化的产业结构对能耗“双控”工作带来严峻挑战。过度依赖资源型产业的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重型化、高耗能、高碳化的产业和能源结构性矛盾尚未有效化解,一些地区尚未从根本上摆脱对传统资源型产业的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盲目上马“两高”项目冲动依然存在,为“十四五”能耗“双控”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有效增强能耗总量管理弹性,把节能降耗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着力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农牧业、商贸流通、城镇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大力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强化创新驱动,完善体制机制,严格法规标准,突出重点,系统推进,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约束性目标任务,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推动全区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切实转变“倚能倚重”的发展方式,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着力推动经济发展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粗放高碳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由分散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坚持节能优先、量能而行。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将节能提效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以能耗强度降低为核心,合理控制能耗总量,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在谋划产业、布局项目、推动发展过程中要坚持将能耗“双控”挺在前面,在能源资源高效利用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系统推进、完善机制。加强系统谋划和总体设计,完善能耗“双控”制度,统筹用好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全面强化结构节能、技术节能、管理节能,从产业准入、用能管理、淘汰改造、价格政策、能源结构、责任落实等方面综合施策、协同发力,提高节能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按照“自治区统筹、盟市负总责、相关部门落实行业节能管理责任、用能单位履行节能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能耗“双控”目标责任制,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相关部门节能监管责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体责任,构建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5年,能耗“双控”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有力,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重点行业能效力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初步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推广,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迈出重大步伐。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5%,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基本目标,力争达到激励目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合理区间,为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章 深度调整产业结构 第一节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十四五”时期,全区原则上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内蒙古鼓励类项目除外)、磷铵、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600毫米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和限制类退出置换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要按照“减量替代”原则,落实压减产能和能耗指标要求。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对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2.提高“两高”项目准入标准。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在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碳排放强度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产品设计能效须达到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或同行业先进水平。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PVC、水泥(熟料)、烧碱、纯碱、合成氨(尿素)等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及自治区《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的规定》(内工信原工字〔2019〕4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内工信原工字〔2019〕269号)有关规定。新建煤电机组设计供电煤耗达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8-2017)》标准先进值,热电联产机组供电和供热煤耗须达到《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5574-2017)》标准先进值。煤制甲醇、烯烃、乙二醇等煤化工项目能效须达到国家《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标杆水平。煤制油、煤制气项目须达到《煤直接液化制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T 30178-2013)、《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T 30179-2013)标准先进值。 3.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建立拟建“两高”项目审批前评估制度。拟建“两高”项目在核准、备案前,需对本地区能耗“双控”、高质量发展的影响进行评估;在环评审批前,需对本地区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和能耗置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 4.实行“两高”项目清单管理。对在建、拟建、存量“两高”项目(企业)全面实行“清单式+责任制”管理。坚持“以能定产、量能而行”的原则,因情施策,分类采取“整改一批、停建(缓建)一批、缩减(建设规模)一批、改造(提升能效)一批、终止一批、约束(用能预算指标)一批”等处置方式,推动“两高”违规项目整改“清零”,推进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分类处置,推动存量“两高”企业节能改造、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等责任落实到位。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 第二节 大力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加快退出钢铁、铁合金、电石、焦炭、石墨电极等行业限制类及以下产能,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全面清理取缔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第三节 培育壮大绿色产业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积极培育品牌产品和龙头企业,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产业增长引擎。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以产业园区绿色升级、废气、废水、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产业作为重点方向,发展清洁生产产业;以污染治理、节能改造、节能环保绿色装备制造作为重点方向,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以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装备制造、设施建设和运营、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系统高效运行为重点方向,发展清洁能源产业;以绿色建筑、绿色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城镇能源基础设施、环境基础设施以及海绵城市建设为重点,进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以环境监测、产品认证、评估审计、咨询服务等为重点方向,促进服务业绿色发展;以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智慧环保监管系统等建设为主要内容,发展新型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产业;保护生态资源,修复受损生态系统,创新监管模式,发展生态环境产业;积极发展特色农牧业、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林草沙等绿色有机产业,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全面加强重点领域节能降耗 第一节 深化工业领域节能 把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坚持节约优先,提高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降耗增效,加快形成绿色集约化生产方式。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强化技术节能。以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煤化工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节能诊断和能效评估。制定节能技术改造行动计划,对标先进标准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力争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鼓励第三方机构在高耗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加快重点用能行业节能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持续推进典型流程工业能量系统优化;推动工业窑炉、锅炉、电机、泵、风机、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系统的节能改造;加强高温散料与液态熔渣余热、含尘废气余热、低品位余能等的回收利用;对重点工艺流程、用能设备实施信息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管理节能。推动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将能源管理体系贯穿于企业生产全过程,定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能源审计、能效诊断和对标,发掘节能潜力,构建能效提升长效机制。鼓励企业、园区建设能源综合管理系统,实现能效优化调控。强化以电为核心的能源需求侧管理,引导企业提高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加大工业节能监察力度,完善常态化监察机制,强化监察结果应用,实现重点用能行业企业、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监察全覆盖。打造绿色制造体系,创建一批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到2025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等价值)比2020年降低20%以上,新创建绿色工厂50个、绿色设计产品20个。 第二节 强化能源领域节能 结合全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需求,因厂制宜、有序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工作,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原则上要应改尽改。开展汽轮机通流改造、锅炉和汽轮机冷端余热深度利用改造、煤电机组能量梯级利用改造,探索高温亚临界综合升级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纯凝机组开展热电联产改造,优化已投产热电联产机组运行。到2025年,全区力争完成煤电机组节能改造3000万千瓦,其中2021—2023年完成1200万千瓦,2024—2025年力争完成1800万千瓦;力争对300万千瓦以上煤电机组进行供热改造。全区新建煤电机组平均设计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达到305克标准煤/千瓦时左右。 第三节 推进建筑领域节能 提升建筑节能水平。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试点示范。持续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项目。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扩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范围,加快绿色建筑从单体、组团向小区化、区域化发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地区扩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率先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在乌兰察布市试点开展绿色建材基地创建,支持锡林郭勒盟依托当地丰富的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等工业固废资源打造绿色建材生产基地。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大力发展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推动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城镇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伏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到2025年,全区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 第四节 推动交通领域节能 加快运输结构转型和出行方式转变,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禁高耗能车辆进入运输市场,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全面实施国Ⅵ汽车、国Ⅳ非道路机械排放标准,全面淘汰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加快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和使用,以城市公交、出租车、市政车辆为重点,大力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进一步提高清洁燃料车辆的占比。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动大宗物资运输进一步向铁路转移。进一步提升铁路电气化水平,推动绿色铁路、绿色公路、绿色机场建设,加快完善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智能交通,建设综合智能交通体系,积极运用大数据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节能管理能力。扩大低能耗运输装备应用,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完善和落实节油、节气管理制度及奖罚制度。落实“公交优先”战略,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科学增加和优化调整城区和城乡公交线路,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80%,公路大宗物资运输量转向铁路比例达到5%左右,12个盟市主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0%,城市主城区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达到65%。 第五节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开展公共机构绿色化改造。推动各级公共机构有序开展照明、节水等老旧设备改造,重点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拓展多种清洁供暖方式。推动实施中央空调改造,运用变频改造、智能管控、多能互补等技术实现能效提升,建设绿色高效制冷系统。持续开展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推动数据中心机房制冷系统节能改造,大幅提升数据中心能效水平。完善政策举措和制度规定,引导各级公共机构绿色办公,积极推广节能高效的办公设备,合理使用空调、电梯等耗能设备。加强会议室、机关餐厅、办公场所照明管理,充分采用自然光,严控白天开灯,大力推广高效照明光源,自治区本级单位率先实现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100%。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持续开展绿色出行行动,积极倡导“135”绿色出行方式。深入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行动,重点推进教科文卫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2022年底前,推动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全部创建成节约型机关;2025年底前,力争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到2025年,全区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比2020年降低6%,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20年降低5%。 第六节 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 优化数据中心建设规划布局,加强政策引导、科学配置,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新建数据中心须达到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标准,PUE值(电能利用效率)不超过1.3。推动既有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制冷技术、先进通风技术、余热利用技术、能耗管理系统等,加强在设备布局、制冷架构等方面优化升级,提升能效水平。优化数据中心用能结构,探索多元化能源供应模式,因地制宜采用自然冷源、直流供电、“光伏+储能”、分布式储能等技术模式,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第七节 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 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设施设备和新型节能模式,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设备,实施节能改造升级。扩大绿色商场创建范围,打造一批绿色商贸流通主体。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采用建筑节能技术、利用清洁能源、建设和改造绿色仓储设施。完善绿色餐饮标准。加快构建废旧商品循环利用体系,探索发展数字化回收模式。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开展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引导企业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探索塑料用品减量化鼓励措施。 第五章 大力优化能源结构 第一节 推动新能源高比例发展 坚持集中和分布开发并重、自用和外送消纳并举,实施新能源倍增工程,推动新能源高比例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给体系,推动自治区由化石能源大区向清洁能源大区转变。推进新能源基地化建设。重点打造包头、通辽、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阿拉善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重点在库布齐、乌兰布和、腾格里、毛乌素、巴丹吉林沙漠和浑善达克沙地推进大规模“光伏+生态治理”建设,鼓励呼伦贝尔、锡林郭勒、鄂尔多斯等地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推进“光伏+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推进新能源分布式开发。鼓励在工业园区、公路沿线服务区和边坡、医院、学校、新建楼宇等地开发利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推进新能源发电自发自用和就地消纳。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装机总规模达到1亿千瓦以上,新能源装机占比超过50%;新增新能源发电量占全部新增发电量的60%以上,为实现2030年新能源发电总量超过火电发电总量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 着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实施灵活电网工程,大力提升电源灵活性,优化升级电网网架,建立灵活调度机制,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按照“应改尽改”原则,积极推进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和热电机组“热电解耦”运行,鼓励30万千瓦级以上纯凝机组实施灵活性改造;推进并网自备煤电机组全部参与系统调峰,并具有不低于20%机组额定容量的调峰能力。推广“新能源+储能”建设模式,新建新能源电站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10%(2小时)配置储能,鼓励存量新能源电站配置一定规模储能设施。加快升级区内骨干电网网架,适应大规模新能源接入、汇集、送出和消纳需要,构建蒙西和蒙东电网500千伏主干网;加快50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向末端延伸,推进汇集大规模新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加快推进智能化电力调度,提升大电网运行调度水平,建立适应高比例新能源的电力调度运行体系。实施源网荷储工程。在包头、鄂尔多斯等负荷规模大、新能源资源条件好的地区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提高新能源就近消纳能力;在工业园区支持分布式电源开发建设和就近接入消纳,结合增量配电网建设,以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开展绿色供电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试点。实施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基于园区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新能源项目,激励园区自备电厂参与调峰,实现新能源全额自发自用。到202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达到26%以上,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激励性消纳权重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 第三节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 以能源消费转型为导向,实施再电气化工程,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全面实施散煤综合治理,推动终端燃煤清洁化替代,严控煤炭消费增长。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加快现役煤电机组优化升级改造。实施再电气化工程,推进工商业领域电能替代,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铝业园区和鄂尔多斯达拉特、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开展工业电能替代示范。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原则,大力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工业余热集中供热;科学推进“煤改电”,有序推进“煤改气”,减少取暖用煤需求。在热力管网无法达到的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环保要求较高区域,推广应用电锅炉、热泵、分散式电采暖;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推进清洁供暖示范城市建设,在蒙东地区加快探索高比例清洁能源电供暖示范。到2025年,新增电供暖面积超过2000万平方米,清洁取暖覆盖率超过80%。全面实施散煤综合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2025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6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推进“气化内蒙古”行动,依托跨省供气管网项目推进区内长输管道建设,推进旗县(市、区)供气支线、工业园区供气支线和大工业用户供气专线建设。到2025年,蒙西地区基本实现管道天然气“县县通气”、蒙东地区实现管道天然气“市市通气”。推进生物质能综合应用。以高效清洁利用为重点,推动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利用和生物天然气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综合应用。到2025年,全区煤炭消费比重降至75%以下。 第六章 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体系 第一节 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深化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源头管控。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按照“两个先进”(工艺技术装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行业先进标准)的要求全面提高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标准。以控制能耗强度为核心,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评估,切实做好项目节能审查与自治区及所在盟市能耗强度约束性目标的衔接。在谋划产业、引进项目上突出能耗强度导向,研究建立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机制,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化,因地制宜、一地一策合理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等弹性管理政策。对能耗“双控”形势严峻、能耗强度目标完成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实行新建高能耗强度项目节能审查缓批限批。健全完善区域能评制度,开展区域节能审查试点。严格项目节能验收管理。 第二节 完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 完善自治区用能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用能预算精细化管理。围绕以能耗强度为核心,从以能耗总量平衡为主转向以能耗强度平衡为主,健全地区、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四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推动各盟市单位GDP能耗与自治区能耗强度目标平衡衔接,一、二、三产单位增加值能耗与全社会单位GDP能耗平衡衔接,规上工业重点用能企业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平衡衔接,“十四五”拟投产达产重点用能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与地区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平衡衔接。推动各地区依法依规通过节能改造、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汰劣上优、能耗等量减量置换、加强节能管理等方式腾出能耗指标、拓展用能空间,纳入本地区用能预算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支持重点项目新增用能需求。各盟市要突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重大项目建设、用能空间等情况,科学化、精细化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农牧业、现代服务业用能,充分保障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非“两高”行业用能,有效控制单位增加值能耗高的“两高”行业用能。研究建立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制度,制定地区、行业、企业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指标及标准,推动能耗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和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 完善能耗“双控”目标设置和分解方式 完善能耗“双控”目标设置,优化目标分解方式。自治区对各盟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其中,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约束性指标。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等因素,科学合理分解下达各盟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完善能耗总量指标确定方式,各盟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结合地区GDP增长目标,自行确定能耗总量控制目标,能耗总量目标为预期性指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地区可相应调整能耗总量目标。 第四节 优化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 优化完善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评价考核方式,实行“季度监测、半年研判、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加强对全区和各盟市能耗“双控”形势的季度监测和半年研判,充分考虑市场“淡旺季”、用能“峰谷季”等客观规律,有效增强监测预警的灵活性,加强对高预警等级地区的窗口指导。统筹考虑经济运行跨周期因素,优化能耗“双控”评价考核频次,建立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制度,科学运用评价考核结果。 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考核,提高能耗强度降低指标考核权重,未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的盟市考核结果确定为未完成等级。合理设置能耗总量控制指标考核权重,实行能耗总量控制弹性考核。对纳入能耗单列范围的重大项目,其由国家和自治区承担的部分能耗在能耗“双控”考核中予以核减;对各盟市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研究设置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考核指标。将各盟市能源要素高质量配置、深度挖掘节能潜力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各盟市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第七章 完善能耗“双控”配套政策 第一节 健全节能法规标准 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节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等。健全自治区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并严格执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标准,扩大节能标准覆盖范围。实施“两高”行业标准化提升行动,加快制定、修订一批“两高”行业自治区节能地方标准,发挥标准作用,倒逼“两高”行业能效提升。 第二节 完善价格财税金融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促进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健全完善自治区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严格执行能耗超限额惩罚性电价和淘汰类、限制类、鼓励类产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能耗“双控”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研究调整扩大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执行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调整完善高耗能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全面清理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对自备电厂开征政策性交叉补贴。10千伏及以上高耗能行业用户均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聚氯乙烯、焦炭等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上浮不受限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倒逼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提升、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充分利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基金等渠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创新“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方式,有效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节能改造、综合能效提升、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重大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等节能重点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强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执行。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创新金融政策工具。严格落实绿色信贷指引、能效信贷等制度,完善绿色信贷统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第三节 推行节能市场化机制 加强节能量指标区域统筹,鼓励各地区建立节能量指标有偿收储机制,统筹支持高质量重大项目建设。研究建立节能量交易制度,推行节能量指标市场化交易。按照国家用能权交易统一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适时研究推进用能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探索建立跨盟市用能指标交易机制。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培育大型综合性节能服务企业,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模式,支持园区、城镇节能服务整体打包、集中诊断、系统优化,落实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提升需求侧响应、用电节约管理能力。 第八章 加强能耗“双控”基础能力建设 第一节 完善能源计量和统计监测 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完善能源计量监管体系,健全能源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强化用能单位计量主体责任,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能源计量基础设施。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细化能源品种分类统计,健全建筑、交通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指标和方法体系,规范能源统计工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力量。 第二节 强化节能监察执法 完善常态化节能监察机制,强化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加强督促整改。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合力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快推进节能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节 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在全社会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积极培育绿色消费市场,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引导绿色消费理念。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作用,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 第九章 强化能耗“双控”责任落实 第一节 压实盟市能耗“双控”目标责任 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能耗“双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能耗“双控”摆在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位置,将能耗“双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节能优先、量能而行”,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本地区能耗“双控”五年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抓好组织实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标准、市场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政策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约束性目标任务。 强化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各盟市“十四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强激励,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次的盟市予以通报表扬,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对未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的盟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节 落实部门行业节能监管责任 自治区各重点用能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节能”的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建设与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衔接,强化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作用,形成政策合力。自治区统计局要切实做好能耗“双控”统计保障,加强统计分析,及时提供能耗“双控”相关统计数据。自治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开展能耗“双控”形势研判和重大问题会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三节 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体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节能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加快节能技术改造,主动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深入挖掘节能潜力。自觉接受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确保完成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实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是必须严守的硬约束、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能耗“双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能耗“双控”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能耗“双控”的关系,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决心、有力的举措,切实抓好能耗“双控”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能耗“双控”约束性目标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