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拟组织开展第三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园区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及以上园区。 (二)对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进行综合治理,或具备综合治理基础的园区。 (三)各省(区、市)限报3家。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环境污染治理有明确的目标和规划。 (二)园区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项目已开工或者能够确保按时开工建设。 (三)园区近五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三、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园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及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785号)。 四、申报时限 申报园区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实施方案》认真审核,于2021年11月26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生态环境部(科财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