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和组织评审,现确定以下34个地区为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邢台市,辽宁省大连市、营口市,吉林省四平市,上海市徐汇区、普陀区,江苏省常州市、淮安市、扬州市、昆山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济宁市、德州市、新泰市,河南省漯河市、南阳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重庆市巴南区、江津区、铜梁区,云南省保山市,陕西省延安市。 上述地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各相关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其他地方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评估,并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