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1〕574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对盟市申报的项目进行了客观评分,优选出了自治区2021年保障性并网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名单,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1年10月8日-1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反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书面意见请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单位提出意见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意见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异议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自治区能源局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对匿名或无事实依据的异议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不正当要求,不予受理。自治区能源局将对有效反馈意见认真复核,对于反馈事实成立,影响优选结果的相应项目,不予纳入2021年自治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 附件:自治区2021年保障性并网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1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