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中发〔2021〕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十四五”时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及2021年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对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以及农业生产的刚性约束日益增强,水安全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位置更加凸显。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水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的重要举措。“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2016年《意见》印发以来,各地持续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因地制宜、典型引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扎实推进。截至2020年底,各地改革实施面积累计达4.3亿亩以上,其中2020年新增1.3亿亩以上,改革正在从局部试点示范向面上整体推进,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已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天津、内蒙古、辽宁、山东、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区改革进度超过50%。但也要看到,随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时间过半,改革面临的难度更大、矛盾更多,主要是改革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改革进度整体滞后,一些耕地零散分布的地区改革推进难度大;部分地区奖补资金存在缺口、价格调整相对滞后;一些地区改革存在“雨过地皮湿”问题,没有建立巩固改革成果长效机制。 “十四五”时期,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总体部署,强化系统观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强化农业用水刚性约束,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推动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助力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抓紧抓实“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已写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有关文件,各地要坚持高位推动、统筹谋划,突出改革重点,补齐短板弱项,确保到“十四五”末基本实现改革目标。 (一)合理安排“十四五”时期改革时间表。各地要全面梳理总结“十三五”时期改革推进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十四五”时期改革总体安排。尚未完成改革的省份要按照《意见》要求,对标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的改革完成时限,倒排“十四五”时期各年度改革计划,明确各年度预计新增改革实施面积和完成验收面积,合理安排改革进度,避免改革任务“前轻后重”。要按照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协同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补齐短板,统筹推进四项机制协同落地。要加强对省内中小型灌区以及耕地零散分布、灌溉条件欠佳地区改革工作的指导,避免出现改革“盲区”。 (二)聚焦改革重点。各地要坚持高位推动,相关地区要主动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长江流域农业节水减排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相关项目和资金,借力借势推进改革,抓紧建立完备的农业节水制度体系。其他地区也要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将农业节水减排任务较重的地区作为改革重点,在项目安排、资金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切实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三)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要认真总结典型地区改革实践经验,特别是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地区要结合验收提炼典型经验,区分不同灌区类型,将成功做法系统化,形成适合当地特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方式和路径。要通过现场会、业务培训、联合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带动其他地区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宣传典型地区推进改革的经验做法,以及在节水减排、省工省时、增产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凝聚社会各界改革共识,为深入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有序做好改革验收和“回头看”。尚未出台改革验收办法的省份要积极借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地区的有益经验,抓紧制定改革验收办法,有序推动验收工作。要将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工程设施管护到位、用水计量到位和按量收费等作为改革验收的必备条件,坚决做到条件具备一处、组织验收一处。要建立“回头看”机制,对已实施改革的地区进行动态跟踪,了解和掌握各项机制运行情况,强化资金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保障各项机制顺畅运行,防止“一边改、一边丢”,确保“改一处、成一处”。已完成改革任务的省份要巩固拓展改革成果,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农业水价,持续强化工程管护,建立促进农业节水长效机制。 三、因地制宜推进重点任务落地见效 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将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新增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作为改革实施重点,抓住工程建设有利时机,将机制建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农业节水和可持续发展。 (一)着力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统筹研判水价提高、用水量下降、省工省时、增产增收对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的综合影响,在农民可承受的前提下,把握好水价调整的时度效,积极稳妥做好水价调整工作。2016年以来未开展过成本监审的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监审工作;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监审工作。在此基础上,要扎实开展水价承受能力测算,科学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全面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及时修订用水定额,并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切实增强农民水商品意识。 (二)进一步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发挥好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支持作用,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将各地是否按要求使用资金支持改革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体现。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加大改革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奖补机制设计,缺水地区要优先采取“一提一补”的方式,在合理调整水价的同时,对定额内用水提价部分向用水主体发放补贴,并对节水的部分以资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调动农民节水积极性。 (三)持续优化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大中型灌区要在实现产权分界点计量供水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细化计量单元,按照与当地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配备计量设施,为按水量计收水费创造条件。研究解决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协会规范发展,切实发挥作用。因地制宜创新工程设施管护模式,压实管护责任、降低管护成本、提升管护水平。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管。 (四)不断强化用水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将用水总量逐级细化分解,明确水权,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推动农业水权交易,积极探索跨行业转让,最大限度发挥水资源价值。大力推广管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水肥一体化等农业节水技术,实现设施节水、技术节水与管理节水的有机协同。 四、抓好2021年改革任务落实 根据各地2021年改革实施计划,今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约1.2亿亩(各地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见附件)。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将各项任务落细落实,保质保量完成今年改革任务,确保“十四五”时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好局、起好步。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坚决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要及时开会研究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客观评估改革推进情况,对“十四五”时期改革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省“十四五”时期各年度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和完成验收面积应于今年7月底前正式报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以下简称“四部门”)。对改革进度明显滞后的省份,四部门将适时上报国务院。 (二)做好绩效评价。2021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与2020年保持一致,包括累计实施面积和当年改革实施面积、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田间工程管护、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6项重点内容,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按照上述两项考核的规定,认真开展自评并准备佐证材料,两项考核中各省按百分制折算的自评分数及佐证材料应保持一致。对于改革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省份,将通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下发“一省一单”向省政府通报。各地也要发挥绩效评价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督促市县加快推进改革。 (三)强化调研督导。2021年,四部门将继续通过重点对口联系的方式,指导和支持黄河流域和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省份深入推进改革,发展改革委重点联系内蒙古、河南,财政部重点联系河北、青海,水利部重点联系山东、宁夏,农业农村部重点联系山西、甘肃。各地也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督促市县加快推进改革。 附件: 2021年各省(区、市)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2021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