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交通运输部,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推动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高质量发展,我们对2016年6月印发实施的《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27日 附件: 《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