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为深入推进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的指导各地开展产能置换,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现行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见附件1)。
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截止2021年1月19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公示意见反馈信息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注明: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示意见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建材处 邮编:100804 联系电话:010-68205579/5567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pdf 2.公示意见反馈信息表.docx |